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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刑事法库

2019-04-23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各项活动安排,通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白皮书)(中英文)以及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杨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

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宋晓明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

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已成为常规活动,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我们也将举办系列活动,通过召开媒体见面会、新闻发布会、发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司法解释、举行“法信知识产权版”上线活动、中央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安徽行”、知识产权法庭公众开放周、集中开庭周、知识产权法官走入高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成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正式揭开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序幕。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一、2018年中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

我结合《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即白皮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简要介绍一下2018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幅较大

其他一些省市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也呈迅猛攀升态势,尤其中西部地区上升更快,如甘肃上升290%,贵州上升157.22%,青海上升155%,陕西上升89.4%,四川上升67.57%,广西上升40.05%。河北新收一审案件同比上升156.44%,山西受理一审案件同比上升65.6%,海南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56.16%。另外,黑龙江新收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130.71%,天津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82.3%。

(二)案件影响力显著提升

通过各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裁决,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价值取向,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体现及时救济和全面保护的精神,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争端解决“优选地”具有示范意义。

如上海高院审理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21亿元;广东高院审结涉及2.6亿元“天价罚单”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二审案,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刘三田诉周梅森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知名反腐文艺作品《人民的名义》,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三)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技术类案件或其他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审判不断面临新挑战。

如北京法院审结的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首例声音商标“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受理了多件涉及基因技术或基因数据的案件,如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侵害人类基因测试技术专利;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弗林特侵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专属持有权纠纷案,涉及人类基因数据的归属等问题。

此外还有上海浦东法院审结的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涉及针对视频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的诉前禁令。

(四)审判质效稳步向好

二是服判息诉率持续向好。上海法院在案件收结总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94.13%。

三是案件调撤率大幅上升。宁夏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92%;辽宁法院一审案件调撤率74.87%;江西法院案件调撤率69.81%;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68.7%;黑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66.2%;安徽法院案件调撤率61.86%。通过大量调撤结案方式,使当事人尽快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在涉及知名品牌“老板”电器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浙江高院根据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销售数量证据、侵权网站上的产品售价并参照权利人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营业利润率,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

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发挥刑事打击的威慑作用。如湖北高院审理的何伟等七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犯罪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疑难,最终判决主犯何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371万元,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打击力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的有关情况

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确定为2018年改革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庭组建工作,周强院长多次主持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法庭建设要求。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案件审理范围、诉讼程序衔接等问题。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行使专利、垄断等技术性上诉案件的审判职能。在较短时间内,知识产权法庭顺利完成办公场所选址装修、人员选调录用、办公办案系统升级、后勤保障措施到位等一系列组建工作,并于2019 年1月1日起正式收案。

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是我国40年持续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在审判职能上各有侧重和分工。在案件审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判并申请再审的案件。知识产权法庭则侧重审理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二审案件。

在监督指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继续行使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等。

三、知识产权宣传周其他活动安排的有关情况

各位记者,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还将有一系列的精彩活动:

(一)中央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安徽行”的相关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将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安徽省有关部门代表等,与中央媒体一起走访安徽部分法院和重点高科技企业,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研,关注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聚焦司法需求,服务创新主体发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活动

(三)举行“法信知识产权版”上线活动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举行“法信知识产权版”上线活动。“法信知识产权版”是以既有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平台为基础,融合、升级、研发而成的知识产权一体化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供免费检索查阅服务。

(四)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初正式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在就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向有关地方法院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1月28日讨论通过。该规定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

(五)出版系列刊物

编辑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汇编(2016-2018)》中英文版,汇编出版历年专题年度报告(2008-2018);编辑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8)》。

各位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连续多年的宣传活动,充分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展示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弘扬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产权、激励创新的社会风尚。今后,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为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促进诚信经营、技术创新和文化繁荣作出努力。再次感谢媒体朋友们多年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

谢谢大家!

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2.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3.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4.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5.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8.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9.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10.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陆杰、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民事裁定书〕

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

3.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

5.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雯晶、罗贤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

6.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7.佳能株式会社与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

8.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9.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10.胡小泉、朱江蓉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11.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12.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

13.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

14.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51-18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15.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16.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1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18.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

19.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21.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赣71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22.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

23.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24.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

25.陈世龙与穆思琼、陈胜云、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6.葛怀圣与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

27.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28.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30.李惠卿、陈文灿与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31.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

32.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3.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判决书〕

34.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

35.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36.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与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周继芬、李高鹏、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商业诋毁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37.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38.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3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0.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与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

41.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43.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345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45.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

46.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书〕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45号行政判决书〕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行政判决书〕

49.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590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0.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PTC加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蒋国屏是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为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国威公司、蒋国屏以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简称林芝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判决林芝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酌定林芝公司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国威公司、蒋国屏和林芝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隐含技术特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诉讼请求。国威公司、蒋国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当,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经济损失数额共计93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三、“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四、“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同时,本案也是一起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晰规则、引导和激励创新作用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中国汽车产业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五、“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六、“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简称农科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并约定许可费用,对于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解决。德农公司根据农科院的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接受许可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与农科院无关。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和合理支出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关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还要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持。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七、“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导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公司)共同经营金山毒霸软件,并通过以下六类行为将终端用户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变更为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毒霸网址大全:1.通过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变更浏览器主页。2.通过金山毒霸升级程序的“一键清理”弹窗,默认勾选“立即锁定毒霸网址大全为浏览器主页,保护浏览器主页不被篡改”。无论用户是否取消该勾选,浏览器主页均被变更。3.通过金山毒霸的“一键云查杀”“版本升级”“浏览器保护”等功能变更浏览器主页,并针对不同浏览器进行区别对待。4.通过金山毒霸的“安装完成”弹窗,默认勾选“设置毒霸导航为浏览器主页”。无论用户是否取消该勾选,浏览器主页均被变更。5.通过金山毒霸“开启安全网址导航,防止误入恶意网站”弹窗,诱导用户点击“一键开启”变更浏览器主页。6.通过金山毒霸的卸载程序篡改用户计算机注册表数据以变更浏览器主页。二三四五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篡改主页、劫持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公司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还违反了平等竞争的原则。遂判决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行为日趋激烈,流量成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重要争夺目标。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法院认为,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但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在本案既注意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也充分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地处理好了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

八、涉及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九、“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全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的鲜明态度。

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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