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乐乐鱼”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_原告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围巾,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穿着物),帽子(头戴),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袜 【案情介绍】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经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适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中。故被告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认定错误,法院不予支持。 --------------------------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