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已加盟的品牌告上法庭!内江这个产权纠纷案,警示所有商家_经营 今年4月份,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案件中的被告张女士经第三方授权加盟了一家足浴品牌,交纳了16万元加盟费用后,取得了相关商标的使用授权。可3年后却遭到了这家足浴品牌公司的起诉,声称张女士侵犯了其商标权。被自己加盟的品牌所有权公司起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被已加盟品牌告上法庭 4月2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坐在被告席上的女子是在资中县城经营浴足加盟店的张女士,她被人告上法庭的缘由得从2015年说起。那年10月,张女士和朋友在一段时间的市场考察后,经人介绍决定加盟重庆的一家浴足品牌。 根据张女士了解,这个浴足品牌属于郭氏家族三兄弟共有,于是便和其中的三哥经营的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签订合同时,这位三哥将相关的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出示给了张女士等人看。看着对方手续齐全,张女士和合伙人很快便和对方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便回内江完成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店面也很快装修完毕并投入经营。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可3年之后,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张女士平静的生活。 起诉方表示,张女士所经营的浴足店侵犯了其加盟的足浴品牌公司所有的商标权。这让张女士很不解,自己明明签了加盟合同手续齐全,也交了加盟费。约定的五年商标使用时限才用了三年,怎么自己就侵犯了加盟品牌的商标权了?张女士和合伙人立即找到了与他们签订合同的那家公司。 虽然对方答复可以使用商标继续经营,但是张女士被起诉的法律程序却并没有中止。起诉方的说法是,他们并没有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所以张女士经营的加盟店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已经构成了对起诉方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各执一词,难辨是非 经营了三年多的足浴店突然被要求不能继续做下去了,而且还要赔偿几十万的侵权费,这让张女士不能接受。 在庭审中原告称,原告是尾号为348、170、241号商标的权利人,并且这三枚商标均是通过合法注册,直到现在均享有专利权。原告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进行品牌建设,使得三个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告要求:第一,拆除店内带有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等物件,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宣传的时候使用上述标识;第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第三,判令被告在《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其经营行为是取得了重庆郭氏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氏富侨公司)许可的,而重庆郭氏富侨公司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公司)系兄弟企业,两家公司之间是存在涉案三个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与被许可,转让和被转让的关系。 被告与郭氏富侨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后,被告装修使用的店招、装潢,以及被套等商品的样图,都是由重庆郭氏富侨公司提供,并由重庆郭氏富侨公司指导开展的经营活动,被告并没有侵权的行为。 被告认为自身经营活动是合理合法取得授权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不存在主观的恶意。不应当拆除店内的富侨标志,也不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道歉。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和观点,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商业商标、注册信息、转让信息、相关工商注册信息、相关授权书等证据。原被告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并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是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首先,通过举证,加盟正规重庆富侨店的加盟费用是40万元到60万元,而本案的被告为了支付较低的加盟费用,只花去了16万元。可见其为了降低加盟费,没有尽到相应审慎义务,具有主观上的侥幸心理。 而被告方则坚持认为,其行为是合理合法取得授权后的正常经营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调解,纠纷案警示商家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观点,并且请求法庭支持。最终,经过一番火热的辩论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被告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拆除店内带有“富侨”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店招、门头等,并停止在企业名称及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字样、标志; 二、被告方支付给原告方6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方承担。 四、双方不得就本案事实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锋 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到这里也算告一段落,这起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最大的不同是被告张女士已经取得了一个案外第三人的授权。但是,张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授权是合法的,所以因自己的疏忽承担了侵权责任。 在此,希望广大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能够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办事,规避风险,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冯锋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