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的对公司商号以及商标进行保护 點擊右側關注 西安法律 2014-11-20 (上图非配套案件) 前段时间,笔者从媒体上得知某些在甬知名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在异地被注册为商号, 被侵权甬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纷纷通过各种诉讼或非诉讼的途径对前述行为予以制止,但维权成本比较高,且效果不明显。其实诸如此类知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简单做如下归纳:企业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商号;企业的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其他企业商号。以上问题归结为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一、商号与商标冲突产生的原因 1、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于生产者上。商号是企业的名称,商标对商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现有法律保护手段不同。从我国的法律体制上来说,商标的法律保护远远强于商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国家商标局可以注册,且商标的注册有严格的程序:首先,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要进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其次,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如果成立则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再者,商标争议。即使商标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5年),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而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检索,如果没有发现相同的商号即给予注册,所以商号只能保证在县市级范围内的唯一性。 二、如何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1、商号被恶意注册为商标如何处理。以案为例,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公司,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覆盖山东省以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也因此获得可多项荣誉称号。山东某地一盛龙皮鞋厂(以下简称盛龙皮鞋)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于1996年以“龙茂”申请商标并获得注册。2001年6月,龙茂制鞋对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撤消了盛龙皮鞋的“龙茂”商标。盛龙皮鞋对此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及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为: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侵犯了龙茂制鞋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3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的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撤消。 如果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根据不同过程有多种解决方式:如果该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注册,在5年被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的申请。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商标被恶意注册为商号解决起来仍旧有困难,一般只有在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才比较容易得到解决。但即使是驰名商标,要想撤消别人的商号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操作中,如果商标和商号由两个省的企业分别拥有,若试图通过援引《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那么还需要国家工商局来协调,最后的结果无法期待。因此,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商标被注册为商号的问题缺乏效率,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途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办法分析与“3、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商号”中的处理办法一致。 但是仅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问题,被侵权方可能会在收集侵权证据上存在很大的阻碍。首先被侵权方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然后证明侵权的程度,也就是计算侵权损失。而所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证据来支持的。但被侵权方是无法有效的取得前述证据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公权力:如果被“傍名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被侵权方的商号与商标是统一的,也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在调查结果上提起相关诉讼,这样的话被侵权方在前期的证据收集上会省去一些麻烦。 三、如何预防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 1、如何预防商号被注册为商标。企业只要每隔2到3个月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用自己的商号检索有没有注册商标的,一旦发现,立刻提起异议,那么他人就没有可能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2、如何防止商标被注册为商号以及如何防止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其他公司商号。在目前的登记体系下,这两个问题是比较难预防的。比较管用的方法是将商标和商号统一。但这也显得比较无力。拿浙江广博集团公司来说,其商标与商号应该算是统一的,但仍然面临前述的尴尬境地。但是在商标与商号统一的前提下,被侵权方即可以商标被侵权,也可以商号被“傍名牌”为由,分别适用《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保护,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维权的途径更多。 综上所述,虽然在目前商标与商号体系不能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对部分商标与商号的冲突进行控制和预防,但笔者仍然希望本文中所阐述的观点和经验能够为正处于此种困扰中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意义。 转自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邓何骏 回复“定金”, “交通事故” “工商登记” “买卖合同” “借条” “刑事” “买房” “拆迁”, “婚姻” “汽车保险”等关键字,为您推送更多精彩法律文章: 如以上文章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每一条留言我们都会看到并作回复。 更多法律知识,更新法律资讯,请关注---【西安法律】 如果您喜欢我们公益法律平台【西安法律】的内容,欢迎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分享到朋友圈”分享内容。欢迎您通过以下方式关注我们,关注后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1.点击屏幕左上方蓝色字体“西安法律”可直接添加。 2. 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查看公众账号”可关注我们 3. 在“添加好友”→ “搜索公众账号”中查找 xian_la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