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长城是驰名商标吗-华夏在商标中是不是通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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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365·每天一案】山东某企业生产销售假冒解百纳葡萄酒,被判赔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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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quan365

7月2日

【维权365·每天一案】

山东某企业生产销售假冒解百纳

葡萄酒,被判赔21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经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宫兆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被告森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森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122号公证书的申请人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本案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其无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该本公证书是无效的,不能证明本案的侵权事实;2、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显著性不强,在不同生产商生产的葡萄酒上均广泛使用“解百纳”标识;3、涉案商品不是被告生产、销售的,被告生产的酒主要销往江苏,从未销往北京;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了证明其生产的“解百纳”系列葡萄酒销量广、知名度高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公司官方网站、天猫、苏宁易购、京东、中国新闻网中对“解百纳”系列产品介绍的网页打印件;2、原告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获奖证书及获奖牌匾复印件;3、原告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4、(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54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多个网站中关于张裕葡萄酒产品介绍所进行的公证证据保全。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书封存实物、网页打印件、获奖证书及获奖牌匾复印件、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发票,被告提交的工商登记企业信息档案查询件、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基于原告就本案赔偿范围的主张,本院在本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金额系针对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刘虹蕴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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