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指数商标-沪上名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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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商标注册案再反转:如何判断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原创 刘梦玲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6-02-01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沪深300指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300指数”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撤销了商评委所作“沪深300指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被诉决定。该案的峰回路转,引发了业内对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判断标准的进一步讨论。

亦有观点认为,某一标志需要通过使用获得商标含义,且该商标含义强于固有含义时,方能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如在“喷漆枪”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只有在其通过使用给消费者带来商标意义上的认知,且该认知强于该标志的固有含义时,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鉴于此类标志的固有含义系为消费者较为熟知,故其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只有达到消费者熟知的程度时,才能够使消费者产生强于其固有含义的商标意义上的认知。

首先,从使用主体来看,中证指数公司独家编制和发布“沪深300指数”,其他第三方机构未经中证指数公司授权,不得使用该指数,诉争商标在客观上具有唯一、稳定的指向性,允许诉争商标获得注册,也不会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

其次,从相关公众的认知来看,一方面,经过中证指数公司对“沪深300指数”的销售许可及推广,相关公众已将“沪深300指数”与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以沪深300指数为基础的一系列金融服务紧密联系,而不仅仅将其认知为沪深300指数本身;另一方面,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宣传,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中证指数公司紧密联系,具有唯一、稳定的指向性。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沪深300指数”已经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可以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刘梦玲)

(责任编辑:刘阳子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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