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_资金 当事人: 刘莲春,时任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 杰,时任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7年9月15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称,使用不超过5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12个月。根据相关规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司最晚应于2018年9月15日将前述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直至2018年12月29日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在超期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且未及时披露相关募集资金归还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2018年10月9日和12月24日,公司共将“增资上海凡卓”募投项目的1.25亿元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一般银行账户并使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截至2019年1月8日公司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在未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将用于募投项目的专项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后直接转入一般银行账户并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不合规。 公司超期使用募集资金、未经相关审议程序即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未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刘莲春、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杰分别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刘莲春、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