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9家公司被通报处罚!有一家被罚了74万_水污染物 区环保局通报了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 1 湖州红丰砂洗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开发区) 2018年4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红丰砂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私自设置的白色塑料管,将污水站污泥浓缩池内的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排放至厂区南侧頔塘河道,进入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2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4月25日) 2 湖州寅丰家具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南浔镇) 2018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寅丰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的整木家居生产项目在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9月14日) 3 湖州喜得宝丝绸有限公司 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 (练市镇) 2018年3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喜得宝丝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东南侧印花车间改造新建储水池过程中周边污水沟产生裂缝,因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溢出至储水池内,通过地基松软泥土渗出至东侧河道内,进入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6月1日) 4 湖州丝得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案 (双林镇) 2018年4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丝得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 2018年4月11日开展复查,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废水再次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5月11日开展第二次复查,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未排水。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区环保局依法对当事人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37万元,计2日,共计罚款人民币74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10月8日) 5 湖州正德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 (菱湖镇) 2018年5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正德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铸件进行喷漆作业时未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7月18日) 6 湖州兆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和孚镇) 2018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兆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设置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8月22日) 7 湖州南浔双杨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旧馆镇) 2018年7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双杨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的木制家具生产加工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油漆废气等有机污染物废气防治设施,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10月1日) 8 浙江丝之美服饰染整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千金镇) 2018年4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丝之美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锑(锑)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1.4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7月23日) 9 湖州佳新丝绸炼染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石淙镇) 2018年5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佳新丝绸炼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锑(锑)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8月24日) 当你行走在宽阔的道路上, 欣赏着绿树红花时, 突然闻到污水的臭味…… 当你走在金色的沙滩上, 海风吹拂心情舒畅时, 突然一个塑料袋飞到你的脸上…… 河流的哭泣, 森林的呐喊, 地球的呼唤, 亲爱的朋友们, 你们听到了吗? 保持地球生态平衡 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编辑:沈晖 总监制:吴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