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商标被申请宣告无效-猴姑饼干商标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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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姑”商标存在系在垄断市场案 无效宣告裁定书

知识产权进行时

2019-11-30

请求人:

“猴姑”与“猴菇”二字相似,“猴菇”为猴头菌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仅表明主要原料或功能等特点,没有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的存在系在垄断市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具有正当性。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商标被侵权非常严重,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维权。

商评委:

“猴姑”与“猴菇”“猴头菇”二者含义不同,“猴姑”不是糕点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宁晋县利源食品厂

被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猴菇”二字相似,根据被申请人寓意及宣传推广看,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对众多猴菇饼干、猴菇蛋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已造成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鉴于争议商标与“猴菇”二字相似,“猴菇”为猴头菌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仅表明主要原料或功能等特点,没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存在系在垄断市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猴头菇”没有直接关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商标被侵权非常严重,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维权。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及企业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及相关媒体报道;

3、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提起注册申请,2014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现已核准转让给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基于本案中申请人具体理由和主张,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尚无证据表明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属于上述情形。

3、争议商标为纯文字“猴姑”商标,“猴菇”、“猴头菇”为齿菌科的菌类,因外形酷似猴头而得名,二者含义不同,故不能证明文字“猴姑”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明了该部分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19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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