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啦圈商标类别-呼叫 商标法

提问时间:2020-07-2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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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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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相同下的商标近似性判断_商品

一、案情介绍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主体

贵州峻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点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标识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商标号

类别

33

33

33

33

决定结果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蓝色”,且整体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案件评析

1

使用该条款的基本条件

对于读音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的读音均为“huì-tè-màn”,“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读音均为“miáo-fāng-qīng-yán”,“CATANA”和“KATANA”中首字母读音近似,整体读音近似,文字的读音完全相同或者十分近似,在呼叫上不易区分。

对于字形而言:如上图中的“惠”和“蕙”、“方”和“芳”、“清”和“青”、 “糖”和“唐”、“唯”和“维”,仅是偏旁部首进行了变化,但字形整体是近似的,不易区分。

对于整体外观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CATANA”和“KATANA”均为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相同横排排列,整体外观近似,不易区分。

对于含义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CATANA”和“KATANA”均是无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从文字本身是无法区别商标的含义及指向。

2

品牌价值极高,促使了部分人群产生了攀附该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蓝色经典”和“金玉良缘”是洋河公司旗下的两款高档白酒品牌,自2003年推出以来,产品销量在行业内遥遥领先,“蓝色经典”品牌先后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宿迁市知名商标”,并且被商标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内已经享有的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商标的品牌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而通过商标注册这一合法的程序,模仿他人具有极高品牌价值的商标,可以免费享用他人品牌所具有的极高商业价值,不用自己浪费一兵一卒就可以给自己带来巨额的收益,此种好处促使了模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的产生。

3

从商标标识来看:案例一中“今玉粮缘”和“金玉良缘”、案例二中“蓝色锦点”和“蓝色经典”“蓝色金典”的读音完全相同,文字字形近似,文字为臆造性词汇,无明显区分,标识本身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从使用商品来看:案例一、二中的商品全部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此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生产者、销售场所等方面本身就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商标标识对于每一个企业十分重要,在实际中不仅要在自己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群组上进行商标注册,也需要注册字形、读音近似的商标,而且还要积极对恶意仿冒的商标进行商标维权活动,以防止自有品牌的商业价值因他人的不正当品牌而造成损害。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牛姚刚 商标代理人

2014年加入集佳,从事商标非诉案件代理工作,熟悉国内各种类型商标案件的法律规定、处理流程及实务操作,对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了解深入透彻,在各类非诉文书的撰写、商标注册方案、商标维权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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