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论坛】仲蔚:互联网商标保护及布局 【强国论坛】仲蔚:互联网商标保护及布局 原创 仲蔚 强国知产 2016-07-12 强国研究院,互联网型知识产权智库! 编者按: 现在社会互联网商业迅速崛起,互联网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及布局,以降低企业风险与成本。为此,我们请到了美团的高级知识产权专家仲蔚女士。美团自身作为一个知名的互联网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仲女士将以美团自身的切实经验就互联网商标保护及布局为我们进行答疑解惑。 仲蔚 美团点评高级知识产权专家 2012年至2015年,任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助理,2015年至今,任美团点评网知识产权顾问,主要负责全公司的品牌战略规划及商标管理,多次参与公司重大投并项目的知识产权尽调及评估。 发言主题:互联网商标保护及布局 非常感谢现在还能坚持的在座的各位,包括法院院长以及专家和同行。我应该也是在座为数不多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的品牌不管是从战略上还是从它的发展上、保护上都有它自己的特点。我简单从我们美团自己的角度出发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今天有三个主要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我们自己的这个品牌的一个大概情况介绍;另外一个,我们是怎么样操作、保护和布局我们的品牌;最后是,对外互联网企业面对新的环境和业态,我们有一些新的问题想跟大家进行分享一下。 先说一下我们的品牌,这张PPT里面我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大家可能容易搜到的商标,第一个是美团自己的主标,是团购的,第二个是美团的酒店,第三个是从去年11月份开始正式换标一个袋鼠的形象,是美团外卖。因为和“饿了么”、百度外卖竞争比较激烈,所以最近应该也是大家熟知的一个商标。去年十月份的时候我们和点评合并了,在合并之后点评仍然是我们一个独立的品牌,进行独立的运营,所以我们现在叫做美团点评。下面这个大家知道比较少,是美团旅行,是从去年7月份推出的,最近这个品牌也在准备调整。美团开店宝,这是美团商家为商家提供的一个入口的一个品牌。这个主要是打造一个手艺人设计平台,各种手艺人在里面进行注册,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沟通和交流,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平台,估计在座的各位知道的比较少。美团拍店,它主要是帮助我们采集商家的一些数据,包括他们门店数据和地理位置数据。最后是大家非常熟知的品牌猫眼电影,猫眼电影在5月份从品牌资本到运营全部都独立出去了,开始进行独立的运营和上线了。 可以看到,其实美团所有的品牌都跟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吃喝住行相关,美团整体品牌定位于连接人和用户,从B端(商户)到C端(客户),促进以客户为主心的价值观,致力于服务本地商业“互联网+”的一个企业形式,我们力求为所有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宜的吃喝玩乐。 下面讲一下我们的品牌整个的保护和布局策略。从阶段上来讲,每个品牌,从新设到运营,诞生运营范围,最后进行重点保护,这样一个过程。时间上,在新设这个阶段的开始,就由法务部,然后开始对它进行一个布局和保护的策略的思考。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商标在推出之前我们都需要做大量的检索工作,去保证上市之后没有更多的侵权的风险。因为互联网产品在推广过程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APP。在这种APP的分发平台上他们去给你上架一个APP和下架一个APP有一个很关键点,就是这些分发平台考核是否拥有这个商标的商标权人,他们的考核非常地简单粗暴,也就是说给他商标证就认为你有,很多情况下不考核品类或者其他方面,他们认为也是一个权利人,为了减少平台麻烦他们就把这个APP下架了。所以在上市前调研优先障碍商标的情况很重要。 运营和延伸阶段的关键就是及时。互联网的业务形态发展非常得快,可能今天想到一个想法明天就能实施了。这要求法务部门一定要快速及时的对他们的商标进行品类上的布局,包括在群类上的布局。品牌形成之后如何面对假冒的问题?包括钓鱼的一些网站。虽然商标保护期限非常长,但是也有很多企业最后十年的时间忘记续展这样的情况,或者被别人提的出异议或者无效,这些需要考虑。 布局上来讲,新设阶段最开始考虑是一个基础业务的布局是怎样的,你的核心品类和核心群类是哪些,以它为基础要怎么样进行拓展。在运营和延伸这个阶段我们就要考虑一下你相关品类是什么,你以后可能进入市场是哪些,包括国际市场,包括你的相关的延展性的品类和群类,最后保护阶段考虑一下各种各样防御手段,还有是不是需要做全品类或者全群类的注册,对于一个电商平台来讲。这样平台需不需要注册? 下面,具体讲一下在我们整个的流程过程当中,我们怎么样执行保护和布局的这种策略?我们将从三个阶段跟大家进行分享,即申请阶段、获权阶段和授权阶段。 申请阶段非常重要的就是跟业务部门沟通,不知道在座有没有互联网企业的同行。我们的业务部门往往在设定自己目标的时候非常的宽泛,他觉得他想这个点以这个点作为出发点发散,把整个业务流程上下游全都给你包进去。这给本身商标在前期的准备和注册工作当中非常大的影响,包括检索的时候,你如果的核心点非常少,那么可能你在这个领域当中你存在的在先的权利和障碍少一些。但是如果他把全部的上下游企业包进去之后你发现第一检索难度非常大,障碍商标非常多,排除难度非常大,你唯一能够告诉他的结果就是不好意思你别注册了,你再换一个。他说我们都穷尽了想法,还是不行,你也不能难为死我们,造成一个特别大的矛盾。第一件事情是要沟通,怎么样在平台前期创立一个品牌,要想为什么要做这个品牌,你的核心定位是什么?找好自己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去做你品牌最基础的申请和保护。这是最开始的,我认为是最基础的,当然后期,包括调研和品类以及商标的确定,也是很重要的。 获权阶段。现在能够简单随便想一个名字商标网上查一下,就会发现中国商标注册量非常大。大部分我们能够想到的好的、方便、好记,便于宣传推广的名字基本上都已经被用了,包括有一些你觉得你想说这个名字已经够特殊了,你去搜发现还是有人注册了,这个现象确实是这个样子。当然,也有很多个人注册了很多奇怪的名字我们也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考虑。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我们第一是监控,监控我们自己的商标,监控以我们自己的商标为核心基础上,有没有同期注册的这些商标;另外还有对于驳回意见的分析。我也遇到了审查意见不太一样的情况,而且驳回理由比较奇怪,我们也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个商标之前有一个在先商标通过了,之后又因为说我们是陷入了通用领域名称被驳回了,那之前那个标为什么通过了,其实我们也很奇怪。 在获权过程,我们面临最多的其实不是前面两个问题,而是侵权风险。因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我们的商标很可能已经实际使用了。业务部门不可能等到6到9个月后权利状态明确了才用这个商标,使用过程当中发现申请被驳回了,这个时候商标状态非常不稳定,极有可能最后不能获权。这种情况下发现难以打掉的一个商标障碍的时候,非常重要的就是需要做侵权风险分析,继续使用这个商标对你的业务部门造成多大的风险,他们能否承受这个风险,以及我们在这个阶段再换标,企业能不能承受?对于驳回意见的分析和侵权意见的分析。 最后看一下授权。我们的美团公司主要是一个平台,它主要是以提供服务为基础,所以我们的授权大部分是非标志性使用的。就是,我们不存在把我们的这种商标也让别人使用出去,很多情况下他们只是表明我们和美团是有一种合作的关系。这样相当于双方互相在搭顺风车、推广自己品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内部采用了一套比较简单的规定,就是只做备案就好了。还有一种情况,之前我们美团有一个袋鼠这个商标,是外卖的商标,外卖有配送站的问题,把商标授权给一些小的站点,他们做相应的配送,这一块就涉及品类注册的问题以及授权的问题。 美团外卖其实是有很多组合和方式,我们有美团外卖,有域名,有自己的 Slogan。在注册的选择上,有中文还想注册英文,要不要注册域名,图文相结合的是不是要分开注册?大家知道袋鼠这个东西也是一个常规图形,还是一个侧面的袋鼠,基本上正面的袋鼠比较多,侧面的袋鼠很形象,一检索发现袋鼠也是非常多,图形商标这一块怎么判断近似也是有很多的问题。所以如何做图文保护的这样一个结合?组合注册还是分开注册?尽量扩大保护。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授权控制上,我们美团外卖确实存在着用它标志性的使用方式,授权这些站点可能配送的服务或者外卖的服务,他们使用了我们商标,实际上会让消费者认为这个服务本身是由我们美团提供的。以后由于食品这些方面各种安全问题最后都会找上美团本身,这些方面非常严格,不管是协议上来讲还是从商标性质使用的严格把控上讲,还是从合作商家自己的控制上来讲,我们都会有一个非常规范的指导和指引。这是我们美团在现在比较典型的一种商标性使用的方式。 美团外卖,大家认为外卖是一个通用的名词了,单独注“外卖”估计哪一个领域都很难注册下来。但是我们认为我们显著性的商标其实是美团,但是大部分商标授权,包括APP一些分发市场上上架的时候,他们要求我们提供美团外卖的商标,但是美团外卖商标经常被其他原因驳回,这也是大家在使用和推广过程当中一个障碍和问题。比如说我们公司的猫眼商标遇到这个问题,猫眼本身也是著名的商标,猫眼三姐妹动画,日本在这些方面保护也是非常多,还有猫眼餐厅。我们当时采用猫眼电影注册,经过一段时间宣传和使用之后虽然电影是一个通用领域但是猫眼电影已经形成新的品牌,对于美团外卖也是同样的性质。 第一要点,最后结论认为不是很近似,因为它是图文相结合使用,并且他的显著性要高于本身滴滴这两个字的显著性。第二个问题是想跟大家沟通的,被告在商标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项目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类似。这句话包括下面写的这一段话,包括从判决书摘取的这段话主要针对38类的。我们可以看到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基于互联网和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应从服务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根据28条规定,最重要看具体的内容和服务方式判断,不应该简单涉及到时候这些方面,就应该在这些方面注册或者说我这个服务属于这个领域。 基于这种情况有一个问题:是不是需要在理清核心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注册?滴滴打车提供最核心服务就是一个叫车的服务,他提供一个平台的服务,可能我们认为他在39类注册没有问题,但是需不需要在35和38类注册?他是一个APP要不要在39类进行注册?通过这个案例认为他应该保护他最核心的这个领域,在39类。那9、38和35,我们认为并不是他最核心需要保护的品类,那么如果他注册了以后别人在这个品类注册的时候会不会说,你这个最核心使用的并不是这三个领域,那我把你撤掉重新在这个领域注册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下一个问题是关于网络节日商标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这是从双十一考虑出来的,我认为双十一最后这个商标淡化了,他的显著性也降低了,也不构成标志性的使用。但是我觉得网络造节是商家和消费者非常热衷和认可的。这个造节本身前期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最后形成品牌影响,如果不进行商标性质保护对他是一个损失。很多人搭便车。但是这个商标人本身注意如何使用。如何宣传你的品牌,如何使用这个节日,把他作为一个品牌性标志性使用方式,而不是为了宣传推广,最后把他沦落为商标淡化的问题。 谢谢大家。 (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