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酒会专访:法律专家详解酒类会展商标侵权案件仍处高发_判决 截止2018年底,由《中国酒业》智库法律专家丁山律师代理,在成都法院起诉、且一审有结果的酒类仿冒案共计88件,总体情况如下: 一、88件案中,原告是茅台公司的12件,占比14%;原告是泸州老窖公司的26件,占比30%;原告是郎酒公司的40件,占比45%;原告是中粮集团的9件,占比10%;原告是五粮液公司的1件,占比1%。见图1。 88件案中,26件是一审经调解或和解撤诉;52件是判决,判决赔偿总额1495万元;5件是一审应原告公司要求撤诉;5件是法院因分案裁定驳回。案件数量占比见图2。 二、88件案中,共有61件涉及展会取证,占比69%,见图3。 经多年实践,目前丁山律师在展会取证已经形成成熟模式,但除其代理的茅台、郎酒及泸州老窖展会侵权目前有所收敛外,侵犯其他知名酒企,甚至虽不知名但近年热度较高的新产品亦被仿冒严重。为此,丁山律师接受《中国酒业》采访,就糖酒会仿冒侵权乱象进行梳理,并就相关部门对参展企业如何有效监控提出建议――载《中国酒业》2018年第4期。 三、从2015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共有一审判决52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起诉标的总额2805万元,总计判赔1495万元,占标的额的53%。每件案平均判赔额28.75万元,个案判赔额见图4。 (二)截止2019年1月,52件判决案中:23件判决已生效,占比44%;28件目前在二审阶段,占比54%;还有1件是对方上诉、二审调解结案(一审判决未生效)。案件状态见图5。 23件已生效判决中,仅有2件是一审直接生效,其他是经对方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及二审调解以对方撤诉、一审判决生效结案。28件目前处于二审案件中,有4件是我方与对方均上诉,其余均是被告上诉。由此可见绝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应对二审,付出辛勤努力方可迎来最终胜诉或好的调解结果。 (三)52件判决案法院共认定211款侵权产品,平均每件案有4款侵权产品,侵犯4枚商标,基本包含1枚驰名商标。个案中侵权产品款数见图6,个案中被侵权商标数量见图7。 (四)由上述第(一)、(三)项可知―― 1、52件判决案中平均每款侵权产品约判赔7.1万元,平均每枚被侵权商标约获得7.6万元判赔。 3、个案每款侵权产品平均判赔额的趋势见图8。 个案每款侵权产品平均判赔额最高的案件是2017年2月判决的(2016)川01民初第1345号案,原告是泸州老窖公司,被告为盐井酒业、滤时老窖,判赔52万元,该案侵权产品数量虽仅有1款,但该款侵权产品侵犯了7枚商标,且现场查获侵权产品库存数量较多,是个案查获侵权产品数量最多的案件。 (五)52件判决案中,34件主张构成商标侵权,18件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中,泸州老窖6件、郎酒6件、五粮液1件、中粮5件,见图9。 在18件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有2件是主张被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包括:(2014)成知民初字第74号案中五粮液公司主张被告红粮液酒业使用与“五粮春”酒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酒盒;以及(2015)成知民初字第737号案中泸州老窖公司主张被告金窖醇酒业使用与“国窖1573”酒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酒盒。以上2案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18件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中,16件是主张被告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11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被诉产品上使用被诉企业名称,且(2015)成知民初字第698号国梦郎案、(2016)川01民初1850号仙洞郎案,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六)关于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2件判决案中有5件判决在全国性媒体《中国酒业》杂志上刊登,其余均是判决仅在地方性媒体《成都商报》或者《贵州都市报》刊登。在《中国酒业》这种全国性的行业媒体刊登声明的案件原告是中粮集团,其余案件原告为其他4个知名酒企。梳理可知,法院的基本立场为:中粮是注册在北京的央企,就在《中国酒业》杂志上刊登;其他4个原告分别注册在四川和贵州,故就在《成都商报》或《贵州都市报》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