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涉及到的行业100问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涉及到的行业100问 1周前 1.省级AMC有哪些,每个省只能成立一家还是可以多家? 2014年7月,银监会批准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五省市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2014年11月,银监会又批复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五省市成立地方AMC。2015年7月银监会公布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被允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年底,内蒙古、河南、四川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由此,中国地方“坏账银行”扩容至18家。 银监会原则明确各省市政府原则上只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参与当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但据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筹划第二家地区性资管公司。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证券化的资产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既可以是优良资产,也可以是不良资产,或二者的混合。通过一系列增级、担保等措施后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已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不再是不良资产,对投资者应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1)通过对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资产池可以达到证券化对稳定现金流的要求 所谓不良资产的总体质量较差,本质上是指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差。但是根据大数定律,这些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却具有一定稳定的价值,即有一定的安全性;具有一定水平的收益率。虽然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但是作为一个整体,不良资产具有稳定的本金和利息回收率。这正是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处置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资产池,即由一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集合体。虽然单笔资产的质量是整个资产池质量的基础,但是整个资产池的质量不是单个资产质量的简单相加。单笔不良资产不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不良资产与证券化无缘。可以通过对单笔贷款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据回收率对资产进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资产池,资产池的价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对确定。 (2)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着潜在的市场需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决定着一种产品的生命力。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动性均较好,应该有着比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 首先,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高于国债、银行存款,而其风险又低于股票等,如果政策允许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社保基金、人寿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持有人等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这部分购买力是巨大的。 其次,与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相比,证券化对于投资者有着特殊的吸引力。由于不良资产的本金和利息,只能部分收回,回收率和回收期限很不稳定,投资者购买单笔资产的风险很大。证券化通过把若干资产进行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风险。某笔资产损失的增大,将被其他资产的回收所弥补。 而且,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采取信用增级的手段,可以使整个资产池的信用级别高于单个资产的简单平均。加之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等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执行,中介机构间接为资产池的信用级别、运行提供了资信证明,在特殊目标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了一道相互了解的桥梁,因而更容易博得投资者的青睐。 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好处?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将高风险权重的不良资产,变为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证券,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 4.新包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的不同: 新包尽调由于持包人的邀约与公开竞拍之间时间较短,一般在一周到一个月之间,因此留给意向购买人尽调的时间很紧张,此时的尽调就需要有重点尽调,追求效率,但是新包尽调又直接影响着新包的评估和议价,和后期的利润,因此又必须确保准确性。总而言之新包尽调更具有难度,对尽调团队的要求更高,即要求效率又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相对而言,购买后的资产包尽调,由于处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尽调更讲求的是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将项目做到极致。 5.如何看现场,目的是什么? 现场的查看是与访谈相结合的,通过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等,通过访谈相关的干系人,获得第一手的、最直观的信息。如房产,通过现场确认权属和使用人情况,是否存在租赁;房产的现状,新旧情况;周边的配套设施,平均房价等等。以便于综合其他信息对房产进行评估,判断房产的可处置性。 6.分支机构与分公司、子公司的不同? (1)分支机构与分公司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 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因此,如果要在外地运作项目,应当选择有经营权的分公司进行设立,而且设立分公司的手续也相对简单 (2)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a.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b.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c.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7.出资不实的情形有哪些? (1)出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除外。此外,根据2009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债权、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认定,同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公司法》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规定,这体现在实务操作中,以《公司法》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出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已为政府认可,如债转股。在处理该等事项时,应当重点把握: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出资资产价值是否不低于认购股本价值等等。 (2)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通常为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资产,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将要取得费用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该等出资不实问题不应成为IPO项目的实质性障碍。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在股东以货币替代原非货币出资时,笔者认为应确定以下原则: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替代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则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应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3)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法定或约定价额 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出资不实的情形。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某个股东仅支付10万元而占有20%,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处于不实的状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责任;前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5)出资未及时到位 不论是出资设立还是股权增资,规则都规定了股东出资严格的时间限制,出资不到位就是指股东没有按照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交足出资。 (6)其他 8.企业欠款能否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很多人将企业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混为一谈,企业欠款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欠款。 (1)依据企业的性质判断,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借款,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担保、抵押情况下是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2)判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如果借款涉及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操作,侵占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等情形,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 9.目前不良资产互联网处置平台兴起,这个平台能够给大家带来什么帮助? 1、大数据的汇总。包括资产包的信息、老赖企业信息等等。 2、资源匹配。平台上的各方均可以自由的进行匹配所需要的资源。 3、信息交流平台。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行业问题的探讨交流。 10.政策性剥离中四大接收不良资产对应的哪几个银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11.案件适用恢复执行的情况? 1)案件属于恢复执行的法定范围 A. 和解案件 B. 中止执行案件 C. 终结执行案件 D.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E. 终结执行,发放债权凭证; F.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根据各地区法院具体情况) 2)案件具有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一)和解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A.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长的执行期限已经届满; B.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如裁定驳回等); C.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继承人已经确定; D.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已经明确; E.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该破产案件已经审结; F.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G.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该案件已审理完毕,争议标的物的权属已经确定; H.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异议已经处理完毕,仲裁裁决最终未予撤销; I.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后经审查该请求不成立; J.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审理结果与原审一致。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 A.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已经消失,现已有财产可供执行; B.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虽未消失,但申请执行人能够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12.法院变更、恢复执行一般流程? (一) 变更、恢复执行材料收取登记 (二) 变更、恢复执行立案审查,需要时举行听证 (三) 下达变更、恢复执行裁定书 (四) 执行程序启动 13.变更、恢复执行材料提交要求? (1)变更申请执行人材料: 提交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执行裁定、债权转让协议、债转送达证明/报纸公告; 提交权利身份证明(提交申请变更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 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盖章原件) 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材料可以单独递交,也可以和恢复执行申请材料一同递交,按照各地法院要求操作; (2)恢复执行材料: 提交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执行裁定、债权转让协议、债转送达证明/报纸公告; 提交权利身份证明(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 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盖章原件) 提交明确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证据;该款按照各地法院的要求,或者提交查封申请,或者提交法院规定的格式材料;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类执行案例、上级相关文件或指示等(法院要求时) 14.银行出表业务的通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形式? 一般来说,通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实现资产出表,这是前提,不用多说。 (2)能够规避监管,这是基本要求。直接报表腾挪是违规,通道则是打监管的擦边球,银行也心虚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规避监管,一般来说就是三个手段:跨区域,跨行业,抽屉协议。跨区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让你不方便查;跨行业就是银行(银监会管)找信托、资管等(证监会管)做,让你信息沟通不畅;同样的,通道业务往往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谈的东西,因此很多情况下会有一份抽屉协议。 (3)能够实现两端不入表。这里的两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笔通道业务中,资产的出让方和最终持有方都不把该资产入表,没人喜欢买一块资产来压着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实现两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类型大概有几种: (1)双买断方式,即卖方在把资产出售的同时,又和买家签个远期回购的抽屉协议。对于卖方来说,将该交易视为不相干的两个业务,在当期实现出表;而对买方来说,将该业务视为买入贩售,也不入表。这是最简单的通道业务,银监怒了,09年在《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直接封杀了。 (2)信贷转理财,即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再由该理财资金投向原本应由信贷资金发放的信贷项目。结果银监会又怒了,10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又封杀了理财资金购买信贷资产。 (3)受益权转让方式,即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做包装,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资产出表。这一模式主要应用于拟投放的信贷项目。首先,资产出让方寻找一家合作银行,由该合作银行出面作为甲方,与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将该信贷项目打包成为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其次,该合作银行将信托资管的受益权转让给资产出让方。有时候,该类型还会再增加一个远期受益权转让协议加一份免责函作为抽屉协议。这样资产出让方就实现了通过非信贷资金来给信贷项目放贷的目的。 (4)委托投资方式,该方式与受益权转让模式类似,只不过没有了信托和资管的包装,资产出让方将一笔资金以同业存放的名义存入合作银行,同时与合作银行签署一份委托协议,约定以该笔同业资金向特定对象投资。由于该委托是抽屉协议,在出让方的表内只会体现为存放同业,而在合作银行处则体现为代理业务。 (5)资产证券化,即通过中介机构,将拟出让资产打包成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债券)并在市场上挂牌出售,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银行需要找一个(或者干脆自己成立)SPV,将该资产出售给它,然后由SPV打包成债券,并经过评级公司评级之后才能出售,很麻烦,成本也很高,目前很少银行做,不过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不怕被监管查。 15.不良资产历史上的三次大剥离? 第一次剥离: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利率为2.25%。这两个数字加起来,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贷款和发债筹集到1.39万亿资金,全部用于按照面值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为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此次剥离后,商业银行将1.39万亿基本不可能收回本金的贷款资产,转换成了8200亿元可以定期收到利息的债券以及5700亿元现金。 第二次剥离: 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2004年6月21日,信达以账面资产50%的名义价格获得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的批发商资格。再加上信达2004年的收获,以及在2005年年初,建行向信达剥离的569亿元损失类不良贷款,还有正在准备上市的交通银行也向信达剥离了650亿元可疑类不良贷款。最终,信达与东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从建设银行剥离的1300亿元可疑类贷款批发给东方。 此次剥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而美化其资产负债表。此次剥离不同于第一次的政策性剥离被定位为“商业性剥离”。因为第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短,贷款决策的商业化程度较高,贷款分类标准更明确,贷款手续也相对规范——总之就是更值钱点,所以要卖个好价。 第三次剥离 2005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所以,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是大约2.2万亿 16.项目处置的核心是什么? 项目无论是和解还是营销成功,复盘之后我们发现,基本都是因为我们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或者错综复杂的信息中抓住了关键问题,从而迫使债务人或者投资人就范。有一句俗语说的好,扼住命运的咽喉。我所说的关键问题其实也就是项目的咽喉。如下,举例说明: 项目A:债务人,省级国企,时效全部丧失,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评估为零;经调查,其在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涉嫌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我方抓住这一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和解,最终实现回收。 项目B: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资产,改制,企业改制时土地出让金未交,但承诺用以补偿职工,经调查,职工均未得到任何补偿;以此施压,迫使企业解决了我方债权; 项目C:债务人,其法人现在为某上市公司法人,而债务人资产早已被执行殆尽;我们把焦点对准了其法人,施以限高、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且准备在媒体对其原企业的情况进行披露,最终迫使其代偿。 项目D:债务人时效已过,经营场所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在村委名下,房产系债务人承建的,但无证;经访谈,见到了债务人原法人,其想通过债权运作把土地拿过来,然后把房产推倒重建。一拍即合,购买了我方债权,借助其在当地的资源以及所购买的债权,顺利的拿到了土地。 此种案例比比皆是,且都是因为我们抓住了项目自身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足以迫使债务人和解或第三人代偿、购买。 做项目,抓主要矛盾,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17.项目处置中有很多的流程和节点工作,关键节点是什么? 从业以来,时常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盘,在多次复盘之后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多数项目的回现都是基于解决了关键的问题或者是在解决了完成了某个关键工作之后。关键问题,在此不做赘述,改制、上市、违规等比比皆是。 关键工作,按照项目管理的理论来说,我们也可称之为关键节点或者关键里程碑,即对项目的进展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可量化的工作,例如完成对XXX的追加、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等。多数项目甚至说所有项目的解决都是基于关键里程碑的达成,也正是基于关键里程碑的达成,项目的价值才得以凸显、固定并可量化,而不良资产最大的特点恰恰是价值的不确定且不可量化,至此,当关键节点完成后,不良资产方转化为良性资产,我们可称之为标准资产。 基于项目的差异性,我们无法一概而论的判定关键节点,只能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加以评估判断。但是关键节点是有其特征的:一、对项目推进起到关键作用;二、完成后项目价值可估算、量化。 例如:债务人有房地,终结执行。若是你无法启动项目,这个项目很难实现价值;若是能查封上,这个项目立刻就能卖钱或者和解。很显然,恢复执行查封就是关键节点。 18.如何寻找合适的律师,以及怎么与律师合作? 在项目处置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是一大助力;不可否认我们都想找到一个面面俱到,过程与目的兼顾的律师伙伴,但实际情况是:不现实。从业以来我签过无数的代理协议,但很少有仅靠律师一个人的能力从头到尾全部搞定的。基于以上情况,在此有几点建议: (1)整个合作过程要和律师紧密合作,密切沟通,不要单靠律师的能力去解决问题,优势互补,发挥各自所长; (2)遇到律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要着急换人,而是要剖析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必要时可再次引入其他资源,把蛋糕切一块; (3)若没有道德问题等罅隙,建议让律师从头跟到尾; (4)不建议广撒网找律师,每个法院找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代理;同时要选拔第二团队,以备不时之需; (5)当遇到模棱两可的利益争议的时候,建议满足律师要求,但立刻针对出现的问题确定规范; 基于以上的建议,对于律师合作模式,建议如下: (1)按照关键路径法,对项目进行节点划分,罗列出为完成最终目的做要做的各项工作,这项工作最好与律师一同完成;对每项工作设定现金激励和比例激励; (2)某一节点逾期的,与律师深入分析原因,共同认定问题所在及解决方案;若可以解决,可延期;若无法解决,可引入第二律师,切一块代理费; 其实,律师即是我们的客户,也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论对于客户还是合作伙伴,都有很多优秀的理念和模式,我们无非是将其与行业进行对接。 总之,分蛋糕,聚人源。 19.如何把握好与客户谈判的尺度? 谈判耗费着最低的成本,却收获着最意想不到的惊喜;不同的项目负责人针对同一个项目所进行的谈判往往有天壤之别;如何用语言实现最完美的营销,将是每一个项目负责人所面临的终极难题。 这里总结了几句话送给大家: (1)保持淡定、矜持的心态。 (2)抛开道德风险不谈,当有客户表达出购买意图时,除了保持淡定、矜持的心态,你要学会用机制解决问题,切忌大包大揽,但要留有余地。 (3)坚守职业操守,把客户拉到我们的处置规则中来。 (4)项目的最终价格由公司审议后给出或通过竞拍,项目负责人切忌擅自报价 (5)无论是对面客户还是债务人,决定我们的应对方式的,两个字:需求。 客户的需求是盈利,债务人的需求是解决麻烦。不同的需求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底线。对于客户,有利可图便可为之;对于债务人,在能力范围内,解决麻烦是最终目的。 20.近两年地方省级AMC兴起,地方AMC如何增强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力,或者优势是什么? 银监会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市)范围内的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因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面对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本省(市)的分(子)公司,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在业务发展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该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研究借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地方军”快速灵活的特点,形成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具体而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着重采取以下竞争策略。 1)把握不良资产行业机遇,做大做强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主业。 由于2015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增大,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预计将继续上升,银行在监管压力下预计将处置更多的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资产行业作为逆经济周期的行业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主动抓住本省(市)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机遇,积极收购不良资产,夯实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主营业务的基础,为实现规模和利润的快速增长做好准备。 2)搭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交流平台,同业互补、“抱团取暖”。 由于1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共同的利益远大于彼此的分歧,因此应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同业互补、主动“抱团取暖”,构建常态化的业务交流机制 及意见表达机制,共同分享业务发展经验,共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争取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集体力量。 3)增加注册资本,提高不良资产包收购实力。 由于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包具有资金量大、时效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对收购主体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在无法如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使用多种融资工具之前,增加注册资本就成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不良资产包收购实力的主要方式。然而,从目前已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来看,除了重庆渝富集团注册资本达到100亿之外,其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产规模都偏小,甚至有4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因此,增加注册资本以提高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实力,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加强业务创新,丰富产品体系,打造泛资产管理平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主动借鉴吸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在本省(市)的“垄断”优势,加强业务创新,丰富产品体系,拓展信贷资管、不良资产证券化、通道出表、增信、重组并购、夹层融资等各类资管业务,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增加管理资产规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长点。 5)以股改上市推动竞争力不断提高 在全国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背景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谋划推动股改上市进程。通过股改上市,一方面扩大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提高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实力;另一方面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业务布局的延伸拓展和有机联系;同时,以股改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优化及绩效管理机制的市场化,提高公司的市场适应性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业务发展的内生源动力。 21.一个合格的不良资产的项目经理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和素质? (1)充足的项目经验,包含尽职调查、处置、营销、谈判等; (2)资产包管理经验,单项目的管理与资产包管理不可一概而论; (3)培训、管理经验; (4)财务角度的资产管理,懂得活用财务杠杆。 (5)学习能力,金融、法律、财务,每个项目涉及到的知识举不胜举,若不涉猎甚至精通,又谈何管理。 (6)职业道德。 (7)抗压能力。 22.如何打造一支专业的不良资产的团队,或者是团队人员的招聘应该如何选择? 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人只做专业内的事情,才是一个行业良性发展的写照,从团队组成看打造可能性: (一)团队组成设想 合格的不良资产管理团队从微观将起码应具备以下专业人员:法律、财会、营销、管理、尽职调查… (二)各模块现状 法律:中国的律师团队已经日渐成熟 财会: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模板的财会队伍足矣; 营销:多年的营销普及,营销也日渐成熟; 管理:管理,尤其是项目管理,尚有欠缺; 尽职调查:几乎未形成行业,大多为兼职; 打造专业化不良资产管理团队的一块块拼图,大多已经成熟,融合与补缺是接下来的重中之重 23.面临当前火爆的不良资产市场,行业人员需要思考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业未来的政策走向及所带来的准入门槛将会有何变化? 这是一场饕餮盛宴,某种意义上会产生对阶层划分的重大影响。越来越多的老板成了老赖,越来越多的人在行业中寻找把握住各种机会。这是一个不成熟的行业,不成熟代表着混乱的同时,也代表着机遇。但我们应该明白,混乱是暂时的,平稳发展应该是常态,那么在混乱时期的一些机会是否仍可沿用?以往的盈利模式是否能一路坦途?当我们回顾行业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行业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盈利模式或者不同的角色定位背后的利润率在产生着大幅的波动。你还能指望像行业早期外国投行那样采用分拆的模式实现几倍的利润么?人民币贬值前,靠着汇率差额实现投资回报率的外资又要何去何从呢?省级AMC建立后,十亿的注册资本金规模是否会扩充?市级的AMC会在何时走上前台?市场化运作下,国资又该如何定位?在投资者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矛盾不断激化的如今,地域保护是否会以政府法规的形式予以肯定?在盘活存量这个概念下,既得利益者又怎会束手就擒。 二、伴随政策变化,未来的行业分工走向 昨天在跟一位朋友的交谈中,他从大层面表达了对我的担忧,也顺带提出了我今天所说的第一、第二个问题:未来国家会不会对投资公司、服务商等角色设定准入门槛,未来哪一种角色定位将会从行业舞台中消失? 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是孤独的:极少为人所知且更多的为人诟病。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也是激昂的:不遗余力的在为行业造势。大家深信,这个行业将会蓬勃发展;大家又在困惑,行业到底会如何发展?传统处置模式的逐渐乏力,势必会带动一系列的思考。加之政策的推波助澜,新形势下的不良资产管理将会更加灵活更加多样,随之带来的整条利益链的分食者洗牌毋容置疑。 三、不同行业定位的利润预期 我在跟投资者探讨合作模式的过程中,他们所有的关心都是围绕着一个焦点:回报率。行业准入者是奔着高额回报率来的,我们的职业操守要求我们更为深刻的告知其中的风险,可如此的阐述打击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打击着合作的基础。在我的公众号留言板上有很多年轻的从业者,我能从留言中感受他们的热情与憧憬,也能感受到行业中普遍的浮躁心理。更有甚者,就这两个月的时间,有两个我熟悉的资产包,以不合常理的高价被投资人收入囊中,而在购买前,他们凭之决策的不是专业详尽的调查报告,而只是一腔热情和偏执的信任。我们是不是该冷静冷静? 行业的发展,需要的是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 24.对于不良资产行业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尽职调查是不良资产业务的核心,那么尽职调查为何如此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的分析。 首先,一个资产包是否购买的决定因素是什么?资产包质量?资金?都不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决定一个资产包是否值得投资的决定因素是一个详尽准确的尽职调查报告。新包尽调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于资产包的价格、后期的利润空间的判断。 其次,我们来思考下不良资产这个行业之所以火爆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形容这个行业是垃圾堆里淘金子,造就了无数的传奇和暴发户,那么这些暴发户是怎么发家的?我们做如下的分析: 就资产包分类别来说。可疑类或者次级,打折幅度有限,打折的基础基本是抵押资产的价值,当然也包括其他可控资产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打折定价。作为投资人,你的投资依据总不能仅仅是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亮点项目。对于非亮点的评估才是决定投资的关键一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亮点保本,非亮点盈利。当然你会说亮点就没有盈利的可能么?有的,看你杀价的本事。在此不赘述。 我们再说损失类。行业内有句话,可疑发财,损失暴富。为啥?损失类的价格低啊,几百万买几个亿不是痴人说梦。为什么暴富?损失类的确,单从亮点项目以及银行的评判标准来说的确是最垃圾的一类,但是挡不住专业的尽职调查机构掘地三尺不罢休的劲头。我们说沉淀资产,放在损失类项目中再合适不过。听到一位行业前辈当初一千多万买个资产包,不到两年拿回2个亿我一点都不惊讶。 最后,我们举个反面的例子。一位投资人因为看中一块地皮,而延伸到了一笔债权,得知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核算之下认为单纯地皮的价格就高出资产包的起拍价,果断出手,以高出起拍价40%的价格顺利拿下,满心欢喜等着通过抵押权实现土地所有权,结果一笔建筑工程款如同天降惊雷,被劈的外焦里嫩。 这是很多投资人投资失败的原因,投资不仅要看到机会还要看到风险。尽职调查对于风险的把控也是至关重要的。不良资产业务本身存在着处置周期较长、处置较困难、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同时政府干预、地方保护等限制.....因此一个专业的尽调团队尤为重要。 我们总说不良资产是个信息不对称的行业,而且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价机制,但反过头来想,若是信息完全透明,也有统一的定价标准,那还会有如今的投资盛宴么?这完全是痴人说梦,这本身就是信息社会,又谈何对称一说。加之,尽职调查团队的不成熟,行业规范不足,即便同一个包,不同团队来做,得来的结果有天壤之别也不为过。 总之,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伴随着从买包到处置整个业务流程,是重中之重。 25.出表业务现在为何如此盛行? 我们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市场:太多人都在说这个行业的兴盛,然而兴盛只是某些方面,例如资产量,但是说到资本,虽说比往年,有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市场,但还是不够的,也就是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2015年的行业调查报告中所说的行业活跃度不够; (二)价格:不良资产的定价一直是个难题,银行与投资人对于同一标的的不同判断导致双方在价格判定上有较大误差,再加上四大与省级AMC的层层盘剥,我说的是通道费,而且现在四大大有只做通道的趋势; (三)考核机制:就像曾经银行考核信贷比,月初和月末的存款数各种波浪式跃动一样,不良率对于银行来说还是蛮重要的。 银行做出表业务实际上都是非市场化运作给逼的,四大给钱少,省级AMC只能转让收益权,九户以下的出让道德风险过高,在市场准入不足,价格分歧较大的情况下,银行不选择阶段性出表,又如何来降低不良率呢? 另外,所谓出表业务都是假出表,银行都会签抽屉协议,也就是回购协议,或者补足条款等,从政策方面来说,四大成立之初便是帮助银行分担风险的,银行若想跳开这个政策等于是和政府唱反调了,所以在未来可能会受到政策的限制。 26.银行为什么给予投资人极短的尽调时间? 有朋友很愤慨的跟我抱怨:终于等到一个合适的资产包,银行只给3天时间尽调,还不配合出相关的尽调手续,三天?三天我连现场都看不完,怎么出报告? (1)首先要说说资产的定价。 银行针对某个项目的定价依据基本是按照项目所承载的承债资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打折。例如1笔1000万的借款,抵押物如今市场价值900万,在没有其他承债资产的基础上,银行只能在900的基础上打折出售。打折打多少?打多了银行亏啊,打少了投资人没得赚啊。实在是,左右为难。 (2)其次,要说说通道。 四大,省级AMC最值钱的是牌照。银行在10户以上的资产只能选择这两类机构,选择面太窄的情况下,而一个地区动辄几十家银行,人家不买你干瞪眼啊。价格还能高哪里去么? 那有人说十户以下的转让,这里面最核心的还是牵扯到一个定价问题,国有和国有之间价格商量着来,一旦是国有和私有甚至是外资之间,还是很敏感的。 (3)再次,说说“面子”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同样一块资产,我卖给谁不是卖?干嘛不卖给自己熟悉的?你跑来竞拍这不是砸我们的买卖么?给你三天算多的了! (4)最后说说银行的后手。 坚持到法律程序走完,收多少算多少,即便拿回来一堆抵债资产,起码还有两年的缓冲期,两年之内,熬好了能熬出个好价钱,甚至补上亏空,何乐而不为?熬坏了,还能坏到哪里去呢? 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该资产包已经有意向买家。银行基于规则必须要走公开竞拍程序,但同时利用一些“门槛、限制、阻碍”将其他社会买家排除在外(例如不给尽调的时间,让其他投资人无法对资产包做出判断,不敢投资)。然后通过四大或省级AMC的通道业务将资产包受让与谈好的投资人。 27.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如何与当地的政府做好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 一定要转变投资人自身以及政府的观念,我们不是单单来向当地的企业要账的,我们是来寻求合作,帮企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 在金融不良产领域,AMC首先是通过收购不良资产,使得金融企业存量资产中账面不良资产减少,整体资产质量提升,流动性资产增加,资本充足压力下降,资产负债表改善,在财务杠杆不变的情况下,化解潜在的或已形成的金融风险其次是对收购的资产通过债务重组,使债务企业的负债减少,财务杠杆下降,信用风险降低;通过资产重组、债转股和破产清算等多种处置方式,使存量资产盘活,错配资源优化,整个社会资源运用效率提高;同时,AMC通过综合运用并购重组等投资银行手段,大幅提升资产价值,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益。 在非金融类不良资产领域,AMC直接通过附债务重组协议的方式,收购实体企业存量资产中由于流动性困难而产生的不良应收账款,并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置,一方面提高了实体企业的流动性,特别是在财务杠杆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化解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实体企业不良应收账款被收购重组,银行客户风险度下降,信用风险得到化解,不良资产压力减小,存量信贷资产质量得到提升。 自1999年成立以,除大规模接收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外,金融监管当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先后委托AMC托管重组了包括汉唐证券、辽宁证券、金谷信托、浙江信托和浙江金融租赁、新疆金融租赁等一系列问题金融机构,还成功处置了“德隆集团”、“新立克"等问题企业。AMC通过实施一揽子救助措施,是许多企业脱胎换骨、重获新生,避免了这些企业倒闭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冲击。事实证明,AMC在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8.查询债务企业的工商需要查询哪些东西,目的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企业的工商查询时分为基本信息和内档的查询,我们一定要查询企业的全部内档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了企业从注册成立一直到目前的所有需备案的材料。包括企业成立时的出资情况,是否出资到位;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的历次股权、经营地址等变更;企业的各项董事会的决议;企业的年检报告;对外投资、分支机构情况等等。通过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分析其中除很多问题,继而成为下一步处置的方向和与债务人谈判的筹码。 29.为什么要查询本案诉情况? 对于老的资产包而言,由于剥离的时间较早,有的项目甚至已经超过10年之久,且很多经历了数次的转让,不论是银行剥离时还是各转让人交接的过程中,都会存在档案材料和信息的遗漏和缺失。查询本案诉是为了补全这些材料,同时通过查看法院完整的案卷,以及与办案法官的沟通获得最真实准确的诉讼、执行信息。 对于较新的资产包而言,随着银行监管系统和内部规范的日益完善,材料缺失的情况得到大大改善。那么新资产包查询本案诉,正是因为项目都是近几年的借款,很多处于诉讼和执行中,而办案的法官是最了解案子情况的人员,通过查询本案诉可以获得最真实和有效的信息。 30.为什么查询债务人的涉诉? 所谓涉诉就是除我们和债务人的借款纠纷以外的,他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和诉讼情况。 查询涉诉的目的,一是为了大体了解债务人的其他负债情况,对外还有多少借款和纠纷;二是通过涉诉情况,能够简单的判断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偿债能力;三是发现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比如债务人与他人的一处房产的归属纠纷,我们就可以跟进这个案子的进展,一旦我们的债务人胜诉,法院认定房产归我们的债务人所有,我们就可以继而申请法院查封,作为我们自身案件执行的财产;四是寻找潜在的项目买家或合作伙伴。比如通过涉诉我们得知另一个企业A欠我们债务人的钱,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折扣价出售我们的债权给A,其用来冲抵欠款。 31.新包的评估方法? 这里的新包评估是指购买前的评估。资产包估值,有两种方法,即全面调查估值法和抽样调查估值法。全面调查指将所有的调查企业的估值累计相加后,即可获得资产包的估值;由于受时间和人员的限制,新包尽调一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抽样调查企业的估值除以抽样调查资产的债权金额获得一个估值系数,然后用该估值系数乘以资产包债权总金额,可以初步得出对总资产的估值,再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得出整个资产包的估值。 32.新包尽调抽样尽调如何进行抽样呢,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项目作为重点尽调? 一般要根据资产包的组包特点而定。我们可以对资产包里的项目首先进行分类,如地区较多的,可以按地区分类尽调;涉及到执行中、终结、未诉、破产等案件状态的可以以尽调执行中的项目为主;也可以按照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分类,重点尽调有财产抵押的项目;卖方提供亮点项目的,也可以重点尽调亮点项目。 新包尽调选择重点尽调项目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多种分类方法结合,选择有抵押的、尚在执行中的、区域相对密集、有亮点的项目进行重点尽调。 33.不良资产包含哪些种类? 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不良、企业应收账款、PE/VC失败投资、P2P/小贷公司不良、政府债,基本上都是基于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34.行业目前现状? 利:市场足够大,并且未来呈上升趋势。 弊: (1)行业缺乏规范。 (2)行业缺乏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而非投机者。 (3)行业缺乏专业人才。 (4)行业缺乏有体系的专业服务商。 (5)经济下行期导致退出难度增大。 35.关于不良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不同的投资人、投资机构对投资回报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不良资产行业。 投资不良资产的相关数据: (1)采购成本; (2)财务成本; (3)处置周期 (4)成本摊平周期 (5)总回现额(扣除外部相关服务费) 每一个数据的变动都会影响最终的投资回报率,其实这也是投资人在投资前应考虑的几个重点因素。 36.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对于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意义是区别于其他金融投资行为的。可疑、次级类打折幅度有限,通常是亮点保本、非亮点盈利。损失类,看似一堆垃圾,但行业内有句话“可疑发财,损失暴富”。不同类别的资产包尽调重点、尽调思路、尽调方式是不同的。 37.对于不良资产网络平台的观点? 淘宝的产品和不良资产相比,其不具备投资性:显而易见,你买衣服的同时从未想过转手赚钱吧?既然如此,单纯的线上营销不足以解决不良资产的退出问题。对于投资,我们关注的无非是收益与风险,而对于不良资产,明确收益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然还有运营团队的干系;而风控,指望平台去解决风控显然是不明智的。互联网是一种趋势,它在弥补各个行业现有的不足,它是助力,而非牢笼。现有的平台即使模式不同,但都抓住了信息+资源这两个核心点,如何弥补线下团队的空缺应当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38.不良资产行业竞争激烈吗? 这是一个蓝海行业,起码现在为止,谈不上太多竞争,除了四大和省AMC以及部分资本大鳄在部分地区针对某些资产包的屡屡出手,作为在这个行业中游走的民营资本远远谈不上竞争,两个婴儿的斗争,能有什么意义呢? 39.投资失败的共同点? 没有做好投资前的项目尽调。很多投资者没有对意向购买的资产包进行深入尽调并出具可行性报告,单纯的依靠卖方的推荐信息来判断资产包的质量,这是致命的错误。 40.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1.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2.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是否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43.流质契约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许多国家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在不良资产的债权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流质契约条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4.同一债权,既设立抵押担保又设定保证担保,抵押权如何实现? 不良资产中的有些债权,设有双重担保。双重担保的形成,源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证担保,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我们应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各国立法都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45.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法学理论上物的不可分原则,主物用于抵押时,主物抵押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筑物为从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为从物,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中的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原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46.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如何实现? 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 47.抵押设定后,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后的抵押物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在不良资产债权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财产出租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义务将同一财产有抵押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的财产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48.不良资产投资项目筛选要点有哪些? 1)一看有无关系资源,是否可以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底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二看债务人偿债能力强弱。也就是要看债务企业的资金或资产的总额的多寡。 3)三看债权占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比重。偿债是是属于割肉剜疮,还是事关生死。如采取法律措施,分配资产是否能够起主导作用。 4)四看债务企业资产的可分割性。不动产是一宗,还是多宗。 5)五看债务企业的整体质量,发展前景,有无挽救,起死回生的希望,能否进行资产重组。筛选项目就是价值发现,发现价值,辅以恰当的处置方式,就会事半功倍。不良资产就是发现价值、价值评估、价值提升、价值实现的过程。 49.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国内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这些资产管理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的不良贷款后,是如何进行处置的?是否就只有一种?下面介绍几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帮助大家加深认识。 1、诉讼追偿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4)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5)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50.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是多少? 51.什么是债权表见转让? 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的有哪些呢? 债权表见转让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因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2、至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转让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52.如何正确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1)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收回规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正确的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可中断诉讼时效。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局盖章收取的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三是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有以上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 (3)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政局得到“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XX时间内偿还,或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只对自然人而言。 (4)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帐户,在有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中断诉讼时效。 (5)正确的公正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当面公证人当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即同一时间、相同的公证人、相同的银行人员、不同的主体。在诉讼时效内,这是针对债务人不同意签名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 (6)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中断诉讼时效。 (7)正确的诉讼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后,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另外,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3.为什么很多项目没有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01年11月1日,银行于2002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答辩称2001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01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截至2002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2002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2002年6月,银行发现张某返回住处,遂起诉。张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账户存款上也没钱,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的,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自存扣款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3)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抽纱厂对银行的欠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6年10月31日,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2006年11月20日,银行起诉抽纱厂,抽纱厂答辩称银行没有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4)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某公司对某银行的700万贷款到期未还。2007年3月,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采取诉讼手段。在法庭上,某公司称诉讼时效已经丧失。银行提供了一份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05年8月。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债务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5)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担保,保证期间2年。在保证期间期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建筑公司,保证人建筑公司答辩称已过2年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重签保证合同,否则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败诉。 原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从法律上讲,也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本质不同。 54.超过担保期间的有什么补救的办法? (1)可以与保证人达成新的保证合同。什么叫重新达成保证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因此,建议,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我们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最好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此点是利用一些保证人不懂法律知识的弱点。 (2)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55.什么是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56.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 第一,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最简单的定价方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获得的最高定价。账面定价法的优点有三:第一,简单易行,只要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被界定为不良贷款后,就可以按账面原值进行剥离;第二,交易成本低,买卖双方无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不需要经历漫长的谈判过程,从而节约了大笔经纪费用和谈判成本;第三,账面价值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即在规避一些理论禁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的争论方面,有着其他方法没有的优势。 账面价值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没有考虑不良资产在有无抵押物、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企业的未来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同,没有体现区别对待;其次,不良资产本身就是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本息的贷款,按照这种定价方式剥离不良资产,使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亏损,购买者的积极性被挫伤,从而使不良资产的处置陷入困境,难以进一步推行下去。 第二,会计估算法。即事先确定不良贷款出售的折扣率。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不良贷款损失的经验数据。例如某地抽样的经验数据表明,次级贷款损失概率在10%~30%;可疑类贷款损失概率在50%~75%;损失类贷款损失概率在80%以上。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能够节省大量的经纪费用和谈判费用,同时也考虑到了不良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它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是一种概率统计方法,对于具体的贷款项目而言,过于简单,而且这种方法确定的底价准确性相当低,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变动幅度较大。 第三,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银行与购买者共同协商的定价,这种方法避免了账面价值法的一刀切的做法,给予买卖双方较大的商量余地,利于交易的达成,尤其适用于购买者范围较窄、价格对需求量的弹性作用较大的情况。另外,在双方协商时,还可以就其他一些附加条件进行商量,比如资本结构设计等等,以在价格之外进行利益调整,这也加大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但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一是交易成本很高;二是处置效率低;三是难以监督交易双方达成有损于第三方的交易,道德风险较高,容易引发其他矛盾。 第四,市场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是将不良资产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拍卖,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报价,因而对参与者来说也是最公平的;二是投资者通常在购买不良资产之前已经对该项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三是可以节约交易时间,及高额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双方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将会遇到一些政策上的难题,如市场定价与贷款账面价值偏离太远,可能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另外,拍卖时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则要么影响价格,要么影响到整个拍卖过程,使拍卖失败。此外,市场定价法要求有完善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一条件。 第五,分级计算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级计算法则是分别给予每一级贷款一个折扣率,越往后,折扣率越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操作方面,适合于大规模资产转移。缺点是评估的准确性较差,单纯考虑贷款等级,忽视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时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差异。 第六,中介机构评估法。即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中介评估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所反映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合理,其优点是比较公正客观,能够较好地体现具体资产的价值。缺点是其成本较高,对资产评估业的要求也较高。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不良资产评估定价仍是个全新的课题,如与企业资产评估如何结合,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债转股部分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经验可循。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开展的条件。以上六种评估方法及其优劣比较见下表。 57.抵押资产的价值判断方法? 商业银行涉及的抵质押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房产或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另一类是用股票或存单设定抵押。房地产抵押一般在银行贷款时有价格评估依据,但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时,评估价是无法实现交易的。 房产价格确定,首先应尽量获取同类资产拍卖价,以同类资产拍卖价为依据确定本资产清算和强制变现价值。若不能获取同类资产交易价,则以评估价为基础,结合可能受到的某种制约条件进行调整,比如抵押房产已租赁就会对处置定价有较大影响,应相应调低处置定价。 土地价值确定应尽量收集同地区、同用途、同类同级的基准地价,并考虑各种修正因素进行确定,如规定用途、建筑髙度、建筑风格、容积率、周围交通、基础设施等因素都会对处置土地价值有影响。机器设备定价难度较高,由于机器设备的专用性比较强,市场比较小,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应考虑机器设备的功能性和经济性贩值因素确定。若机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可以按照其功能的发挥确定价格,若机器设备己不具备生产的经济性,则只能以废旧物资价值确定,损失率较高。 58.破产企业债务偿付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时对于该企业的债务的偿付是有先后顺序的,依偿付的先后顺序债务分为以下三种: a.法定优先受偿权:如建筑工程款。 b.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具有最优先的受偿权。企业在贷款时如果提供了担保物,在企业清算的时候,银行就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 c.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59.股东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60.何为法人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一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61.法人人格混同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62.现在民营企业可以直接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了么?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根据该规定批量转让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目前10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 63.非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想直接从银行购买10户以上的资产包该怎么操作? 必须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桥,即资产管理公司代为购买的方式。一般的过桥通道费在1%-5%不等。 64.购买债权是否等同于拥有了债权对应的抵押物? 不等同。很多投资人、单项目社会买家都是冲着债权项下的抵押财产去的,虽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获得抵押财产,购买债权只是一种更利于与债务人谈判,获得抵押物的手段。债权人获得抵押物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抵债方式;二是通过法院程序达成和解抵债或者经过评估、拍卖程序,3次流拍的可以抵债。 65.发起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发起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存在发起后转让股份或者有幕后操作、代理人等情况。 66.抵押物我方享有抵押权,但是被他人先行查封,即我方是一押二封,法院迟迟不给启动拍卖程序怎么办? 首先可以明确抵押权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轮查封的,只有首封人才可以申请启动法院的拍卖程序。因此也正是因为该抵押优先受偿权,首封人有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感觉,导致首封人推动拍卖程序的不积极。 日前,针对该种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0月26日) 当然,解决的途径也有多种,如和首封人达成分配协议、购买首封人债权合并执行等等。 67.为什么很多的老资产包存在企业明明有财产,但是案件却被法院终结执行的情况? 问题所说的这种终结执行的项目多见于2004年左右剥离的资产包,其原因一是因为当时的几大商业银行面临上市的压力,急需短时间内完成不良资产包的剥离,因此很多正处于执行中的项目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另一个原因也是当时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终结执行的滥用和使用的不规范。 68.终结执行的项目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项目无法恢复执行一直是不良资产处置上的一大障碍和难点。但是很多终结执行的案件都是当时法律的不健全或者特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同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有些地方法院终结执行的案件可以恢复执行,有些法院则不认可。 目前最高院出台一些明传和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一些规范,规定了一些终结执行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详见相关的法条) 最近最高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此类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9.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评估存在哪些问题? (1)评估理论相对滞后。因为我国的评估业务起步较晚,评估理论的发展也相对滞后,现有的评估理论和准则主要借鉴国外的资产评估准则而制定的,而专门针对银行不良资产评估的研究更为少见。 (2)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尚不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讲,现有的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尚不完善,评估的计费标准也有待统一。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权属性不明确,导致偿还能力不足,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注册登记工作还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导致在判断不良资产属性的时候,难度增加,由于属性的不确定,从而引起判断产权的依据也有所欠缺。 (3)不良资产评估存在不确定因素。评估不良资产时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良资产的评估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因此判断的结果不一定会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从而造成主观的判断与实际结果存在较大的差距。 (4)评估方法不适当。我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一般都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其中当然也包括由此而衍生出的其他方法,虽然运用这些方法也可以进行不良资产评估,但不良资产有属于自身的特性,运用原本的方法会影响到评估的准确性,同时涉及到评估效率的问题。 (5)评估人才的缺乏。由于我国评估业务起步较晚,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专业人才也比较稀缺,这对不良资产评估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70.国际上有哪些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流量处置方法。流量式解决办法是指依靠银行自身盈利逐步降低其不良资产。这种方式需要国家注入资本或为其盈利创造政策条件,如利率管制,它在实质上是向存款人或贷款人征税。 A.以补贴利率为手段提高银行流动性。例如1991-1993年,美国就采取低利率的方针帮助因房地产市场萧条而形成了不良资产的银行。这种方法帮助银行提高了净利息收入,促进了银行效益的回升,使银行贷款准备金增加从而化解已形成的不良资产,控制银行风险。 B.以扩大利差为重点转嫁不良资产损失,即允许银行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将损失负担分解给借款人,或者通过降低存款利率将损失分解给存款人。例如1980-1981年,韩国当局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通过允许低存息、高贷息,扩大息差,将存贷款利率降低到实际为负的水平,把银行的损失转嫁给存款人,并对存款人征收一种金融推进税。 C.以通货膨胀为代价推动经济复苏。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它的有效性在于通过强制的价格上涨来减少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使有问题银行的损失归于消失,而且这种调整的大部分成本主要由存款人承担。例如1990年巴西就曾被迫采取极端的恶性通货膨胀方式来化解不良资产。但这种办法对于整个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并且还需要其他辅助措施予以配套实施才能发挥疗效。 (2)存量处置方法。存量式解决办法是指由政府主导将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银行资产问题,政府采取存量法是帮助陷入危机的银行化解风险的一种最直接的缓解措施。它一次性地解决银行资产负债表问题,重塑银行偿债能力,减少滚动贷款和利息资本化对银行的风险暴露,为银行渡过暂时性困难争取了时间,同时它还能纠正阻碍宏观经济稳定的资金分配和金融稳定问题。 A.资本重置。对于那些仅仅是资本金不足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有问题银行,大部分国家都采取政府部门注资的办法来进行资本重置。资本重置最常见的形式是政府以债券帐面价值或折价购买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或者购买银行债权无偿注入资金。如韩国对金融体系共注入了相当于GDP30%的财政资金。 B.资产剥离。资产剥离主要是按照“好银行-坏银行”结构模式,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由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统一处置,彻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困境,实现问题银行的重生。由于这种方法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具有集中化、专业化的特点,能有效地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因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青睐,成为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较为流行的方法。如法国政府为处理里昂信贷银行的危机,专门成立了一家公共融资与整顿公司,收购了该银行1450亿法郎高风险资产。 71.我国目前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面临的主要困难? (1)不良资产规模巨大、清理资金短缺; (2)市场规则缺位; (3)资本市场不发达; (4)法律体系不完备。 7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AMC)有什么特点? (1)资质认可条件出台后,地方AMC“本地化”优势明显。 (2)具备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功能的省级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数量增多,单体与总体注册资本显著提高。 (3)地方AMC不良资产业务范围和处置手段受限,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较高,受宏观周期和区域经济影响更大。 (5)地方AMC为独立法人,经营决策链条短,业务网点延伸能够深入到基层和现场。 7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不良资产行业有什么影响? (1)降低不良资产行业壁垒。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多,直接或间接进入不良资产行业的现象增加。 (2)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多元化。加剧不良资产市场竞争。 (3)受不良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以及实际的市场供给规模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转让意愿,不良资产在供给端上日益市场化。 74.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都有哪些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金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5)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处置方法。 (6)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处置方法。 (7)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处置方法。 (8)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处置方法。 (9)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处置方法。 (10)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75.银行对于不良资产是否存在掩藏行为? 银行从分支行上至总行采取多种迂回战术腾挪和掩盖不良贷款,将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将已产生的不良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展期、修改规则、借新还旧等方式设法捂住不良资产。常见模式如下: (1)将不良纳入关注类。为了守住报表的不良数字不至于过快攀升,银行往往将事实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 (2)表内资产腾挪出表。所谓的“出表”业务。 (3)调整不良计算标准。 76.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房产土地如何清场? 房产土地的清场因为涉及到一些社会民生问题,不论是买家、法院还是政府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看关系网和社会资源。 77.不良资产行业需要整合哪些资源? 我们可以概括为三方资源:资金方、项目方、第三方。 资金方、项目方很好理解,所谓的第三方是除资金方、项目方外的资源统称,包括中间方、服务商(律师、评估机构、拍卖行等)、政府部门(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法院等等。 78.什么是抽屉协议? 所谓“抽屉协议”是指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双买断”协议(即回购协议和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各银行分行利用总行的额度进行放贷以最大化自己网点的放贷规模。抽屉协议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明面的合同上,大家规定好一个交易结构,从监管层面来看,这个交易结构一般比较省资本金和存贷比。另一部分是在这些交易结构背后,会有类似反担保的协议,这里面规定了风险的实质承担方,通常和明面协议的承担方是不同的。 79.唯一住宅的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 80.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项目交易程序和审批过程? (一)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 (二)筛选拟出售的资产 (三)对筛选后的资产进行内部尽职调查 (四)建立资产档案室 (五)路演 (六)对初选的投资人发邀请函 (七)对交付“入门费”的投资人开放档案室 (八)对投资人有限的尽职调查(法律、财务) (九)律师制作交易合同 (十)征询投资人对交易文件的意见 (十一)投标 (十二)开标 (十三)与中标的投资人谈判 (十四)签署交易文件 (十五)报批合作公司 (十六)资产交割的投资人尽职调查 (十七)资产交割 (十八)处置资产 8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程序? 资产组包——卖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制定转让方案——方案审批——发出要约邀请——组织买方尽职调查——确定受让方——签到转让协议——组织实施——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82.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范围,哪些不良资产不可以批量转让?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83.哪些人员不可以受让银行不良资产? 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84.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哪些风险? 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最终呈现出来的无非两个方面——机会与风险。风险把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至关重要,很有可能因为一个风险点未及时的导致防控满盘皆输。风险防控这个问题很大,很难在此详细的说明,我们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把风险分为两大块: (1)法律风险:即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些风险,如时效、法律文书的缺失等等。 (2)财产瑕疵风险:即承债资产瑕疵带来的处置风险。如房产被侵占,清场困难导致的执行困难。 85.经济下行期除了给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一些难度的增加,是否同时也带来一些机遇? 的确,经济下行期的显著特征就是金融和实体领域会暴露大量不良资产。主要体现在: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大幅上升。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逐渐显现,例如信托、证券资管计划等。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良资产正在积聚。 (4)随着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部分产能过剩和资源错配的行业风险将充分暴露,实体经济需要盘活的存量不良资产和低效资产规模巨大。 86.影响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因农信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 (2)行政干预严重,导致农信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 (3)法律风险审查不严,贷款存在法律瑕疵,农信社容易败诉。 (4)其他法定优先权阻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例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权等。 (5)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 87.企业并购的方式有哪些? 常见模式如下: (1)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也称整体并购,其形式为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并购方式不限制企业类型,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均可采用资产收购模式进行并购。 (2)控股式收购。指公司持有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 (3)合并收购。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后,其法人资格消失,而成为存续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并形式。创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而合并创建为一个新的公司,新组建的公司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后取得法人资格。 (4)二级市场并购。指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从而获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88.企业并购存在哪些风险? (1)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缺乏了解的风险。 (2)融资易陷入困境。指并购方在筹集并购资金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对企业未来财务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面临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风险。 (4)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目前我国并购行业的理论还处于探索研究的阶段,因此选择目标企业的理论并不完善。 (5)管理整合困难重重。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也是并购取得成功的关键。生产技术、产品服务、经营战略、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等需要达到巧妙的融合,才使得企业并购的效益发挥最大价值。 (6)目标企业原有资产价值变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受市场影响,存在减值风险,或者不能发挥预计的作用而给并购方带来经济损失。 89.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存在哪些困难? 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2)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使得银行在后期的司法拍卖中较为被动。 (3)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4)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5)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6)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7)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抵押物中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8)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分套解押。 (9)商业用房转让税费高企导致执行难。 (10)网拍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 90.对于一些没有明面财产的、拒不还款的老赖企业,有什么有效的执行措施? 首先很多企业有隐藏的财产,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尽调。 其次,对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法律上也做了一些制约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1.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9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债权人可否申请撤销问题? 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债权人如认为该置换系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其债权实现,可以在资产置换之初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亦可在资产置换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资产置换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其要求接收财产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使资产置换行为因涉及国有资产,需经地方政府的协调或批准同意,但上述政府行为应当认为是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是对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不影响资产置换的民事行为性质。 93.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效力如何?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该解释与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一致的。从以上两个角度分析,单独在建筑物上设定抵押行为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抵押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经有关权利部门审批后,人民法院应认定有效,否则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94.在申请冻结、扣划债务人账户时,经常遇到法院或者银行不配合、不予冻结的情况,为什么? 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这里归纳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类型供参考: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1、“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4、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3、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本身性质为欠款或者透支账户,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不宜冻结扣划。 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1、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95.非金融机构是否有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企业法人即非金融机构,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而且企业以打包的形式受让不良债权,根据国家关于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相关政策,其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所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因此,企业在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后,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人民法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96.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很苦恼,查询银行账户需要注意哪些点? 1、防止银行通风报信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后,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登记或要领导签字方可以查询,执行人员应严词加以拒绝,并告知其应该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穷尽各种查询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 3、通查各类银行账户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4、别拿空头账户不当回事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并不排除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 5、账户流水明细也有价值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97.回执背书扫除查询死角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是否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98.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99.企业逃、赖、废债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逃废债的方法越来越多,手段也愈来愈高明。 其一是以交易方式来逃废债。包括: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故意承担违约责任;假担保、假抵押;假租赁;假亏损等等。 其二是以改制方式来逃废债。包括:假合资;假分立;假重组;假投资等等。 其三是以诉讼等方式来逃废债,包括:假诉讼;假查封;假调解;假执行等等。 其四是以违规退市方式逃废债,包括:故意歇业、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意破产等等。 100.实践中尽调的常用一些网站有哪些?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部分省、市工商局网站。 (3)部分省、市级信用网,比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7)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2)各省级高院网站; (3)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5)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公告查询”; (6)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三)财产信息查询 (1)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四)投融资信息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3)中国货币网; (4)中国债券信息网; (5)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