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有哪些 (1)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2)商标的总体比较和商标主要部分均应进行,并且在分开比较对象的同时应分别进行比较; (3)要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 第11条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商品指的是相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目标等。具有特定联系并可能引起混乱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等方面相同的服务,或者相关公众通常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混淆的特定连接。 商品和服务相似,这意味着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这可能会使相关公众感到困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并应根据公众的一般意见作出全面的判决。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类似形式的商品和服务的不同形式”)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条规定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种类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判决是确定此类侵权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利民事纠纷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认定商标相同或相同。按照以下原则类似: (1)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2)应当对商标和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整体比较,并且应在比较对象分离的情况下分别进行比较; (3)为确定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掌握以上原则,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2.准确掌握整个,主要部分的比较方法,以及相同或相似商标的隔离。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上对商标的认知,判决和行政执法实践通常使用商标整体方法,主要部分的比较以及商标的分离和比较来判断商标的身份,尤其是商标的相似性。(1)整体比较,也称为整体商标观察和比较,是指整体观察商标,而不仅仅是提取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记由整个商标组成。消费者记忆中留下的只是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商标的某些单独元素。因此,当两个商标的具体构成要素不同时,但只要将它们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最终的整体视野可能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它们,因此应将它们视为相似的商标。相反,如果两个商标的某些组成部分可能相同,但它们整体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也就是说,总体眼光不同,则不能视为相似商标。 (2)主要部分比较,也称为商标主要部分的观察和比较,是指提取在关键比较和比较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商标部分。整体比较。该比较方法也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感觉以及对商标和商品在市场中的记忆的方法。一般来说,消费者的感受和对商标的最深层次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主要部分,即商标中起到标识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时,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判断出商标相似。 (3)隔离比较,也称为商标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放在不同位置以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和比较,而不是进行比较。为了比较观察,将这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这是基本的商标比较方法。无论是整体比较还是部门比较,都应采用隔离比较的方法。一般而言,寻找他们需要的商品的消费者总是根据过去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和促销中留下的商标印象来寻找市场上某个品牌的品牌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不同品牌的商品通常不会同时放在同一柜台上。在消费者的心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要同时比较的两个商标,而是与当前商标相比,人们之前已经记住的商标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