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犯罪司法解释-商标标识犯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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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情节严重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出售伪造,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罚款或单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为了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惩处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提出了这一意见。

一,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犯罪现场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必要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和销售侵权产品的地点,网站服务器的位置,网络访问位置,网站创建者或分发侵权作品或出售侵权产品的管理员。作品上传者所在的位置,以及权利所有者实际违反犯罪行为的位置。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多重的,最初受理本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场所中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安机关对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有必要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和起诉以及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人员法院接受了。

如果跨地区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团伙犯有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犯罪,例如侵犯,制造,存储,运输和销售知识产权,并且满足并发处理的要求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起立案。需要批准逮捕,移送审查和起诉以及起诉的调查,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其次,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中收集和检索证据的有效性

行政执法部门收集,检索和产生实物证据,文件证据,视听材料,检查报告,评估结论,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这些均已过公安机关审查。和人民检察院。用作刑事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其用作刑事证据,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证词和证人证词,应依法收集并重新制作。

3.有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抽样和委托评估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收集证据,也可以咨询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检查机构协助获取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采样机构或者采样方法的,应当委托指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结论,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

4.侵犯知识产权的私人起诉案件的证据收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起诉。对于当事方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的证据,他们可以在提出私人起诉时提供相关线索。如果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回申请,则人民法院应当提出要求。

五,关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同一商品”的标识

名称相同的产品和名称不同但名称相同的产品可以视为“同一产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名称,通常是“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指定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同但指的是同一事物”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指相同或基本相同。有关公众一般认为它们是同一事物。 。如果

被确定为“同一类商品”,则应将所有者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与演员实际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水平和垂直更改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文字,与注册商标仅稍有不同;

(2)更改注册商标的字符,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注册商标鲜明特征的表现;

(3)更改注册商标的颜色;

(4)在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上没有区别的其他商标,足以误导公众。

7.非法操作的数量中包括以下问题:未附加或未完全附加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在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价值时,对于已完成但尚未附加(包括标签)或尚未完全附加(包括标签)的产品,注册商标,如果有具体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会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其价值应计入非法操作的金额。

8.对销售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定罪并宣判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未遂)定罪并处罚。 :

(一)未销售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额少于50,000元,但尚未出售的带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214条的规定,尚未售出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商品价值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和25万元以上。刑法。定罪和处罚。

如果销售金额和未售商品的价值达到不同的法定罚则或两者均达到相同的法定罚则,则应在较重的罚则或相同的法定罚则内处以较重的罚则。

IX。在未售出或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定罪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出售他人伪造或伪造的注册商标,将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判处(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罪行:

(1)未经他人伪造并未经授权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超过60,000;

(2)未经他人伪造并未经授权制造的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的数量超过30,000;

(3)部分销售的由他人伪造并未经授权制造的注册商标,出售的商标数量少于20,000,但未出售的商标总数超过60,000;

(4)有些销售是由他人伪造并未经授权制造的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出售的商标数量少于10,000,但未出售的商标总数超过30,000。

10.在侵犯版权的情况下确定“营利目的”的问题

除销售外,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视为“牟利”:

(1)通过在其他人的作品中放置付费广告或捆绑第三方作品来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2)通过信息网络分发他人的作品,或使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网页上提供付费广告服务,并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3)通过会员身份通过信息网络分发他人的作品,并收取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

(4)使用他人作品牟利的其他情况。

十一,关于确定“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版权侵权案件的问题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通常应基于版权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由其指定的著作权证明机构发布的有关作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或出版商2.复制发行人伪造或更改授权文件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定。

如果涉及的作品种类繁多且权利人分散,则上述证据确实很难一一获得,但是有证据表明所涉及的副本是非法出版,复制和分发的,发行人和复制发行人不能提供版权经该人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被视为“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但是,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了权利,否则所涉作品的版权不受我国版权法的保护,或者版权保护期已到期。

12.关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签发”的裁定及相关问题

“问题”包括一般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以及租赁和展览之类的活动。如果

非法出版,复制或散布他人的作品,并且侵犯版权构成犯罪,应根据侵犯版权罪将其定罪和处分,不得视为非法商业犯罪或其他犯罪。

XIII。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和处罚标准

为了营利目的,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将他人的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艺术,摄影,视频作品,音频和视频产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散布到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以下活动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它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

(一)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总共超过500件(部分)他人的作品;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次数已超过50,000次;

(4)按会员资格分发他人的作品,注册会员人数超过1,000;

(5)虽然数量或数量不符合第(1)至(4)项中规定的标准,但已分别达到两个或多个标准中的一半以上;

(6)其他严重情况。

(一)违法经营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三)仿冒他人两项以上的专利,非法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非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情况。

第5条为了牟利,实施了《刑法》第217条所列的侵犯版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为“巨额违法所得”;它具有以下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它属于“其他严重情况”,应判处侵犯版权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或处以单一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复制和分发其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其总份数超过1,000(份);

(3)其他严重情况。

为了牟利,实施了《刑法》第217条所列的侵犯版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是“巨额违法所得”;以下情况之一如果属于“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侵犯版权罪的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超过25万元的;

(2)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复制和分发其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其总份数超过5,000(份);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六条为了牟利和执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是“大量非法所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拘留,可处罚款或单处罚款。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超过五十万元的损失,是“对商业所有人的重大损失”。秘密“,应被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对商业秘密拥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250万元,则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刑法》第213条所定义的第8条“相同商标”是指该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在视觉上与假冒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商标误导公众。

《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产品手册,商品贸易文件中使用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商标或假冒商品其中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

第9条《刑法》第214条所规定的“销售额”是指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获得和应得的所有非法收入。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应视为《刑法》第214条所规定的“明知”:

(1)知道其所出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已被更改,交换或涵盖;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并且已经出售了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3)伪造或更改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已被伪造或更改;

(4)在其他情况下,您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

第10条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即《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他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记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授权在广告或其他促销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导致人们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授权使用合同中他人的专利号,导致该人将合同中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更改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第11条通过发布付费广告等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况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营利目的”。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未经授权,伪造或更改或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况。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应被视为“复制和散布”,其依据是《公约》第217条的规定。刑法。

第十二条本解释中的“非法营业额”是指侵权者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出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是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制造,存储,运输和未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是根据已确定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实际平均售价计算的。侵权产品没有价格或者无法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如果

屡次侵犯知识产权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则应累计计算违法经营量,非法收入或销售量。

本解释的第3条中指定的“件”是具有完整商标设计的商标。

第十三条如果《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伪造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构成犯罪,则应遵守《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定罪并处罚。

如果您犯了《刑法》第213条所规定的伪造注册商标的罪行,并出售已知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构成犯罪,则应处以罚款。几项罪行。

第14条犯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版权罪,并出售构成犯罪的侵权复制品,应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版权定罪和处罚。

如果执行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版权罪,并且出售了已知为他人的侵犯版权的副本,即构成犯罪,则应判处数项犯罪。 。

第15条对执行《刑法》第213至219条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应根据本解释中规定的对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定罪并判刑。

第16条知道他人侵犯了知识产权,并向他们提供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书,许可证,或为生产,营业场所,运输,存储,进口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出口代理3.帮助的人被当做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帮凶。

第17条先前发布的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符,自该解释实施以来,将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