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后多长时间才下来 商标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对经初步审查和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并听取异议。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决定批准注册的,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如果 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遭到异议人的不满,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异议人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则 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可以暂停审查。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中止原因后,应恢复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