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30项-商标第30条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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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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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第三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将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用于不正当注册。

优先权是全国范围内他人认可和注册的商标的专有权。

商标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页第三十条被驳回重新申诉能通过吗

谁能告诉我<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1982年8月2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的第一修正案;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根据2013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

《商标法》第33条:在宣布商标初步审查和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他们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本法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或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的人3.如果第十二条有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初步审查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考虑到以上考虑因素,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进行商标注册,签发商标注册证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