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哪些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提到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在。 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法53条规定的并可处以罚款是必须罚还是可以不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文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有关部门无权选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寻找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如何理解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当前的答复如下:《商标法》第53条中的“销毁”应该是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法,但这不是唯一的方法。对于依法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果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可以将侵权商标和商品分开,可以采用“销毁”以外的方式进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10月21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53条有关规定的说明苏商工业[2002] 117号和商业:最近为了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执行指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和破坏”是相同的行政处罚,但是执行顺序有所不同,不能将其视为可以共同实施或单一实施的行政处罚。另一种看法是,应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以及可以将侵权商标和商品分开使用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此外,大型机械和其他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为此,请向您的局要求特殊文件并答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