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ppt-商标的显著性6

提问时间:2020-05-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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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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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商标局接受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是 (10分)

1.答案可以是ABD,实际的AB有可以授权注册的规定;

3,ABC4,ABCD

5,CD

6,CD

7,AB

8,AB

9,ABD

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9)在该行业或相关行业中通常使用的商业术语或符号,但与整体上具有独特特征的其他元素结合使用时除外。

(X)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其缩写,但具有组成整体特征的其他构成要素的企业除外。

六。带有不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的商标的检验本文中不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并直接表明指定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和功能,标志的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1)商标由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和其他元素组成,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应与商品的指定用途或根据业务的特征相一致。习惯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错误识别。

商标包含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基础上限制商品的指定使用,以使商标中非重要标志的内容和名称使用的产品的特性是一致的。

(2)商标由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和其他元素组成,并且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特征的误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适用。

1。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种类。2。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认产品型号。3。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质量。4。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原材料。5,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功能和用途。6。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重量和数量。7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产品的味道。8。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价格。9。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生产时间。但是,除了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有关公众误会商品的生产时间外。10。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技术特性。

七。使用后对具有鲜明特征的商标进行审查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回事么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的特征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达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征。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本文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或约定建立的名称,图形和模型,名称包括全名,缩写,缩写和通用名。

(1)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名称(2)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图形(3)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型号4.仅直接显示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在本文中仅是指商标仅由具有直接描述性和描述性质量的标志,指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组成。

(1)仅直接表明指定产品的质量,而不仅直接表明指定产品的质量。(2)仅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材料,而不仅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原材料。(3)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功能和用途(4)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重量和数量(5)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其他特征

1。仅直接指明指定消费品的特定消费者2。只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价格3。3.仅直接显示指定用途产品的内容。仅直接注明指定使用产品的风格或风味5。6.仅直接注明使用方法和指定使用商品的方法。6。6.仅直接注明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过程7。8.仅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生产地点,时间和年份。9.仅直接注明指定用途产品的形式。9。10.仅直接注明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使用时间。10。11.仅直接注明产品的销售地点或地理范围。11。只直接表达商品的技术特性

(6)商标表明指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如果指定产品具有这种特性,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第一条。第(2)款;如果指定产品不具有此功能并可能误导公众,则应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8)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上述两篇文章,以予以拒绝。

(1)过度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和文本或其他元素的组合除外,这些元素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征。

(2)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以上元素的组合过于复杂

(3)在普通表达式中一个或两个字母,但不是普通字体或与其他元素组合且整体上具有鲜明特征的字母除外。

(4)通用阿拉伯数字指定用于在使用数字作为型号或商品编号的商品中使用,但非常规表达或与其他元素的组合在整体上具有鲜明的特征,或指定使用没有数字型号或产品编号不包括在内。

(5)特定于商品用途的通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但与其他具有整体特征的元素组合使用时除外。

(6)单色

(7)表示商品或服务特征的非原创短语或句子,但原创且不受欢迎或与其他元素组合并具有整体特征的商品或服务除外。

(8)在该行业或相关行业中通常使用的交易场所的名称,但与其他因素的组合及其整体特征却具有鲜明的区别。

(9)在该行业或相关行业中通常使用的商业术语或符号,但与其他具有整体特征的元素相结合的术语除外。

(10)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其缩写,但具有其他组成元素且整体上具有鲜明特征的元素除外。

六。包含不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的商标的检验本文中不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并直接表明质量,原材料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标志的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1)商标由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和其他元素组成,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应与商品的指定用途或根据业务的特征相一致。习惯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错误识别。

商标包含的商标没有鲜明的特征。申请人可以基于“商品和服务分类”限制商品的指定使用,从而可以指定商标中非重要商标的内容和名称。使用的产品的特性是一致的。

(2)商标由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和其他元素组成,并且如果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的特征,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有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适用。

1。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种类。2。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认产品型号。3。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质量。4。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原材料。5,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功能和用途。6。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重量和数量。7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产品的味道。8。有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价格。9。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生产时间。但是,除了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有关公众误会商品的生产时间外。10。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技术特性。

7.检查使用后获得的具有鲜明特征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