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会损害社会的氛围,思想和习惯,例如用脏话注册商标,使用国家徽标和组织名称注册商标等。 认定商标侵权之后企业名称如何处理 申请商标包含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只要商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就无效。国家认可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确保商标注册人具有标记商品或服务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 符合《商标法》的有关禁止使用商标的规定 1.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标志性建筑物具有相同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的标志和检查标记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的人;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原产地;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第11条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3.第12条 如果商标申请了带有三维标记的注册,则仅由商品的性质引起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无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