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解读-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提问时间:2020-05-06 14:42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4:42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优明食品厂设计了以下几个产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是

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会损害社会的氛围,思想和习惯,例如用脏话注册商标,使用国家徽标和组织名称注册商标等。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该组织认可或不容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或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性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那些不被允许用作商标的产品是那些不能直接使用的产品,不被允许注册为商标的产品,也可以被用作商标的产品,但它们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