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明食品厂设计了以下几个产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是 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会损害社会的氛围,思想和习惯,例如用脏话注册商标,使用国家徽标和组织名称注册商标等。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该组织认可或不容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或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性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那些不被允许用作商标的产品是那些不能直接使用的产品,不被允许注册为商标的产品,也可以被用作商标的产品,但它们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