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 第三人-商标行政诉讼 撤三

提问时间:2020-05-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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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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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出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问,在商标管理纠纷案件中,第三方需要在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具体而言,是商标纠纷审查行政纠纷或商标撤销行政纠纷。通常,作为攻击方,您需要提供商标意识的证据,以增强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权。作为辩护人,您通常需要提供商标不相似的证据,或者您可以通过在管理过程中使用商标来增强证据权而获得声誉。

双方可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商标的受欢迎程度:

(1)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润和税务事实

(2)商标已被连续使用的事实;

(3)有关商标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期限,程度,资本投资和地理范围的事实;

(4)商标享有市场声誉的事实;

(5)商标的其他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被侵权和受保护的情况,市场调查报告,可以客观反映商标市场价值的特别评估机构发布的报告以及已发行的商标由涉及商标的行业协会相关信息等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时间,范围,方法等事实可能包括在批准注册之前继续使用的情况。

行政诉讼中的引证商标撤三诉讼中止

商标驳回、撤销、无效的行政诉讼要怎么做?

1.商标驳回:是指因商标法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满意,可以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对原案进行审查和审议。

2.商标撤销程序中的诉讼程序:如果当事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商标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知。其中,因商标注册不当或商标纠纷由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决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无效的商标:

商标法第44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应作出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撤三费用和流程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连续三年。实际上,与此类案件相对应的法律规定都被称为“取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三年不使用的撤回”,通常称为“撤回不使用的商标”。三”。

1.处理商标撤回的三种方法:

连续三年有两种方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1)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进行处理。

(2)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

2.处理商标撤回的程序三: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已向商标局申请处理的任何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的所有商标代理都发布在“代理”栏中。

(2)如果申请人直接进入商标注册大厅,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3)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接待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输入代码→在付款窗口支付申请费→检查商标局发送的文件。

3.商标撤回申请材料

连续三年申请注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连续三年取消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指明取消的原因);

(2)如果您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请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并带有图章或签名确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

(3)如果您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请提交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副本(原件经过比较后退还);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这样做,请提交商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4.商标撤回和费用支付:

该申请按类别收费,一类商标的取消费为人民币3500元。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应当责令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2)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已连续三年停用。

第45条。如果使用注册商标且不加区别地制造其产品,劣等品足以欺骗消费者,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限期内责令其改正,并可能被通知或罚款。 。或者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46条如果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即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内撤销或不续签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不会批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48条未经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下列任何行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在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可以予以通知或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

(2)违反本法第10条;

(3)滥加制造,自卑和欺骗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如果一方不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45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做出的明智决定,则他或她可能会收到通知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能立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