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超过3年没用-商标超过3年不使用

提问时间:2020-05-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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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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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认定

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怎么回事

你好!如果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不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它,这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而且浪费商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资源。因此,中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谢谢阅读!

附件:三年内取消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的讨论

从中国商标法对连续三年未撤销的注册商标的修改的角度来看,变化有两个方面:第一,现行商标法增加了“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则只能将其撤销;第二,原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可以变更申请。积极撤销此类注册商标。

当前的商标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上述第一方面而言,如果商标所有者想要使用该商标并且不能出于其他原因使用注册商标,则在这种情况下取​​消注册商标对商标所有者是不公平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和权利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由于不可抗力而未能实际使用注册。 ,政策限制,破产清算和其他客观原因商标可能会被终止,或者商标所有者有意实际使用商标并为实际使用做好必要的准备。但是,如果出于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则可能是合理的。 “这部分内容包含在2014年《 201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7条。关于上述第二方面,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人通常是需要使用该商标的人,并且向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授予取消注册商标的权利的人可以扮演商标所有人。负责及时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但是,当前的《商标法》并未阐明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否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使用注册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的消除;其次,如果商标所有者连续三年不使用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则他人有任何期限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会导致商标权利的消除

根据中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是否消失取决于对方的主张。一方面,《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被告侵权人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辩护​​...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者不能证明如果该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被实际使用,并且不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他损失,则被指控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表明,由于被控侵权者,注册商标的专有所有人是否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侵权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被告侵权人辩称,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这仅导致其索赔不予支持。通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在声称被告侵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将提出被告侵权者停止侵权的主张,并且该主张通常会得到支持,表明商标权不是原因已连续三年消除。 ”从本文的内容还可以看出,只有当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未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法院才会“要求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提供证据。过去三年内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如果被告侵权人未提出抗辩,即使该注册商标未使用三年,商标权利也不会被消除。

另一方面,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则只有在商标局作出撤销后,另一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时,决定,将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归属于抹除。也就是说,没有有效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消亡,而是取决于是否有人提出了申请。撤销。此外,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商标局发现该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它也不会主动按照其授权取消该注册商标。 。

如何表征如果您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侵权者未在诉讼中提出不使用辩护,或者没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取消,注册商标始终有效。但是,这种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因为中国商标法既没有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也不得连续三年使用注册商标,这将直接导致商标的灭绝。对。使用后,建议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这可能导致以下情况: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其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并且该撤销申请将受到支持。即使商标注册人在不使用三年后开始使用商标,其他人仍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9条申请注销。这可以理解为只要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其后的使用是否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取决于是否有人提交了取消注册商标的申请。自愿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则。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后申请注销注册商标会导致商标权利消失的情况,因此,在不影响注册效力的情况下商标权的效力,使注册商标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台湾在台湾的相关规定是,商标注册后,如果未经正当理由从未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三年以上,则商标主管机关应在台湾取消该注册。根据其权限或根据申请,但根据申请当时,该注册商标已经被使用。 (商标注册人)知道他人将申请撤销,但除非在撤销申请之前的三个月内使用该商标,否则不得撤销其使用。本节说明,首先,如果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使用三年,则商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权限或根据他人的要求申请废除注册商标,从而使商标权得到保护。被毁第二,如果有人申请废除,则登记如果商标已恢复使用,则不能撤销该商标,并且商标权继续有效。第三,如果商标注册人得知他人想申请撤销,则为确保注册商标有效而在撤销之前三个月使用撤销将不影响撤销。效力时,商标权归属于淘汰。就商标注册而言,《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是从从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此期限,除非注册是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否则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相反,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条件,使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是不合适的。

出于这个原因,作者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加相关的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则商标注册人可以继续使用而其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它将不被支持;如果商标注册人得知另一人打算提出撤销申请并在撤销申请之前的一定时间段(例如三个月)内使用注册商标,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的真实使用,并且撤销申请应得到支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平)

(注意:附件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代表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