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家经营权-商标独家代理合同

提问时间:2020-05-0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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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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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和独家代理权的区别

商标使用权基于商标许可实现,并正式认可许可的提交。独家代理权是基于同一商家的代理协议,并且是双方之间的协议。

有产品"独家经销权" 可以主张商标侵权吗

可以要求其他侵权,但不能要求商标侵权。因为它没有商标权。

确定独家发行权:

“专有管理权”只是特定商品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

“独家管理”是市场管理模型之一。基于这种模型产生的“排他性经营权”,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享有的某些商品的一种实物权利,可以给权利人带来比其他卖方更大的利润空间。 。。这种基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限制合同双方,但是这种约束力不应仅限于第三方。

商标侵权判定:

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的意思是:商标侵权是指犯罪者未经商标所有者的许可而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或妨碍商标权利的行为任何人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通常有责任停止侵权,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的肇事者也应负责赔偿。如果情况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商标转让委员会:

我/我们的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全委托XXX机构出售以下商标(请参阅详细信息),并自愿将这些商标发布在“ XXX(代理)”和其他媒体上以进行公开销售。转让代理人的佣金为商标转让交易价值的10%(交易后由转让人支付)。

要转让的商标清单:

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类别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议价:_______

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类别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议价:_______

商标名称:____类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议价:_______

客户(商标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D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Q号:________________

网站/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经理:____手机: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银行帐户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商标所有人(签名/印章):

调试时间:年月日

商标律师请发送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书副本(1份)

2.商标所有者的证书副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1份)

3.此授权书(1份)

4.如果商标律师和商标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单位),则需要提供律师证书的副本(1份)

“独家经营权”与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

“专有管理权”与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

介绍

2001年8月,该案的局外人海南叶宝食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叶宝”品牌商标,该商标被批准用作饮料。由于“野宝”牌饮料的味道纯正,因此在消费者中非常受欢迎。案例外,海南叶宝食品厂于2002年5月授权原告天津嘉佳食品公司为天津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以使产品在华北地区畅销。“宝”牌商标的合法权益有效期为两年。2003年1月,原告天津嘉佳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张洁也在该市的食品批发市场从事“易宝”牌饮料的批发。原告将向被告购买“野宝”牌饮料它被送到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比较检查。检查得出结论,被告的批发“一宝”牌饮料不是该案的局外人海南叶宝食品批发厂生产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使用“业宝”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并请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事实的确定和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被许可人,在商标专有所有人的授权下,可以提起单独诉讼,并控告被告商标侵权。法院应命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易宝”牌饮料产品的“独家分销商”提起诉讼,声称被告的商标侵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两种意见的重点;一是“专有管理权”的法律性质;二是原告是否有权使用“一宝”品牌商标,或者原告是否有法律裁定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申请资格。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原因有四个

1.“专有管理权”只是某些商品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

“独家管理”是市场管理模型之一。基于这种模型产生的“排他性经营权”,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享有的某些商品的一种实物权利,可以给权利人带来比其他卖方更大的利润空间。 。。这种基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限制合同双方,但是这种约束力不应仅限于第三方。

第二,原告与局外人之间在使用商标方面没有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将“野宝”牌饮料从外人手中出售给原告,该特定产品的商标权就被用尽,并且由于该产品的流通,该权利也不会被用尽。由于商品流通,这项权利将不再继续改变权利的主体。此外,原告和局外人对商标许可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不能假定局外人与原告之间就客观事实存在法律关系。

3.原告无权主张商标使用权

基于上述情况,作者认为外部人的授权含义不明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局外人授权原告直接行使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最终原告不享有该权利,并且不能提起诉讼; 2.局外人授权原告代表他人行使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局外人必须是由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只能在特定时期内行使诉讼代理权。在特定区域;商标使用权持有人主张权利,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局外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没有权利要求商标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