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关联公司-商标共存协议范本 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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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商标共存协议书

应提供法律援助。

将商标所有人注册为你们两个。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的时候,共存同意书有用吗

您好,关于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有效性有两种观点:

1.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申请商标与所引用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置相关权益。如果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则应被视为有效,并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可以说这两种观点各有千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并存协议的有效性。商业审查委员会还对拒绝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认为《商标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已经二:

首先,保护已经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以避免商标权冲突。

其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即防止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出现在市场上,从而引起相关的消费者困惑。

商标权是私人权利。申请商标与原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关于私权的纠纷,应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和所引用商标的所有人已经共存。该协议消除了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冲突。此外,申请人与所引用商标的所有者签署了共存协议,表明当事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勾搭”,并且可以假定他们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根本不考虑双方之间的共存协议,这也不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的商标是否可以消费者差异化,共存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困惑。希望它可以帮助您希望采用

如何看待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影响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与他人已经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应当由商标局驳回。在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注册商标,包括各种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且极有可能存在与所应用商标相似的在先商标。

共存协议是指由两个或三个具有相似商标且不会引起混淆的各方达成的协议,并且允许双方制定和平共处的规则。[1]当所申请的商标与所引用的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可能构成相似的商标并引起相关公众的困惑;申请人后来提出撤回三项申请以消除权利障碍的申请;当所申请的商标与所引用的商标相似时但是,如果在小众产品上使用了所应用的商标,并且引用的商标被划分为不同的市场,则两个商标可以通过共存协议和平共处。

根据中国《商标审查规则》第8条的规定,“商标审查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其商标权和与商标审查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在此前提下,双方可以自行或通过调解达成书面和解。 “在商标授权和行政诉讼确认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类似商标时也认识到共存协议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在涉及“凉子”商标纠纷的行政纠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商标权作为私权可以在合同自由原则上达成一致。如果这样的协议是当事方的真实表达,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视为合法有效。[2]

在NHL公司与商业审查委员会之间就“ OILERS and Figure”商标对行政诉讼的审查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对共存协议进行了进一步讨论。法院认为,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引述商标所有人的真实含义,这是市场基于市场审慎性做出的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判决,应予以充分考虑和尊重。一方面,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从有关公众的角度做出的推定,而在先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之间并存协议。与自己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关于是否可能引起混乱的共识更符合市场现实。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明显的因素表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共存协议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商标权是私人权利。根据遗嘱自治原则,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否则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遗嘱对权利进行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共存协议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对近似于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商标共存的同意,表示在先商标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处置。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共存协议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先商标所有人才应驳回其权利。[3]

当然,考虑到共存协议对商标注册相似性的影响并非没有限制。从目前的司法惯例来看,为避免同一方以共存协议的形式逃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分享制度,可以避免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商标的注册。考虑过的。[4]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类似商标的申请是否可以使用共存协议作为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重要依据,仍存在争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可以肯定共存协议对商标注册相似性的影响,但应将考虑的程度与商标相似性,商品相似性和其他商标案件相结合。

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您好,可以从商标网站下载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1)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2)共存协议的基本条款和功能

1,事实陈述或“ whereas子句”

这种条款通常在国际合同的序言中使用;但是在共存协议中更实用。因为它可以公开陈述双方之间共存协议的背景。如果双方都处于母子公司或合资关系中,则应说明这些事实应使主管当局或法院了解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经济基础,然后以此为前提来检验商标的可能性混乱导致消费者混乱。如果当事方出于历史原因签订了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端当事方已在商定的条件下解决了先前的争端。主管当局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方的决定,从而有助于稳定当事方之间的经济关系。

2.“无异议”条款

由于双方达成共存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所引用商标的所有者有义务不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但是,由于合同中谈到的是“考虑”关系,因此应该清楚,商标所有人履行“不反对”义务的前提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未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商标所有人可以引用的处理方法包括:

(1)在此类条款中直接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如果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共存协议将自动取消;从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受取消条件约束”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会对与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主管机构或法院审理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以此为理由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外,被引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合同使用商标的情况是可能引起消费者困惑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者,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合同,商标所有人应引用终止合同的权利。这是合同法中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一旦事实条件得到满足,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可以决定是否单方面终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被引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商标申请人发布撤销通知,并且该共存协议将在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时被撤销。后者对协议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裁决机构上诉确认。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确定,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相应地反对商标申请。当然,如果争端解决机构不支持商标所有人的“违约指控”,那么对于商标异议,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条款,则当商标申请人违反合同时,被引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考虑根据合同法主张“抗合同权”,然后提出申请。对商标申请的异议。辩护商标申请人的“违约指控”。从主管机关或法院的角度来看,尽管没有权利确定是否确立了所引用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行抗辩权”,但可以确定所引用商标权利人已经提出了共同诉讼。 -存在协议并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并澄清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共存协议,则不是诉讼的重点。

3.确定商标申请条件

邀请这两个商标,并明确定义所申请的商标,以使两者之间有更明显的差异,并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不得未经商标局的同意单方面更改商标的申请形式。商标所有者和范围。

4.商标使用限制申请

从商业交易状态的角度来看,商标申请人通常要求商标所有人引用共存协议;因此,后者应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制商标申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不仅有助于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了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涉及同一商品类别,则引证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仅在该类别中的某些商品上使用它。如果后者违反了本协议,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它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因为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与双方约定的范围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此外,双方还可以就商标申请的包装和装饰,徽标,地理位置,销售渠道,广告等达成协议。与这样的协议有关,它涉及违反合同的更多责任。

5.使用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双方都同意,如果主管当局不允许根据共存协议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已申请的商标。商标申请人一旦将其商标用于相应的消费群体认可,它仍然有权根据共存协议再次申请其商标注册。这样的协议对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的商业意义,即在引用的商标的所有人的同意下使用申请商标,并可能通过使用使商标可注册。当然,引用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以达成这样的协议需要双方进行谈判以及如何就相应的条件达成协议。

6,一般术语

(1)协议期限:应由当事方的具体考虑确定。例如,从商标商标所有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这样的措辞,例如“如果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则从行政决定或法院决定之日起自动取消该协议。当局采用本协议并批准商标申请注册后,本协议有效期至商标申请无效或无效之日。 “该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由于共存协议涉及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的两项不同交易,因此,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则不需要共存协议。但是,如果商标申请被批准注册,则共存协议的有效期限应与商标的有效期限相一致,至少要使商标申请人受到合同的约束(例如关于使用范围的约定);保护。

从商标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可以同意“该协议在被引商标无效或无效之前有效。”这样,即使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商标申请人也可以使用“使用条款”,请首先使用应用程序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更高的独特性后,请尝试再次申请注册。此外,在引用的商标无效或无效之后,商标申请人就使用方法,范围等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2)违约责任条款:鉴于共存协议更多地涉及所引用商标所有者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澄清商标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被引商标所有人的单方面终止权1.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停止使用商标,应承担违约金。等等。

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共存协议以加强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例如,真实商标用户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如果商标擅自占地者的默认成本低于他们通过违反合同而获得的“利润”,那么商标擅自占地者可能会单方面撕毁协议,并再次诉诸异议和无效程序。此类协议应特别注意预防措施,例如高额违约金的规定。但是在共存协议中,引证商标所有者通常处于强势讨价还价的地位。以这种方式,通常只有在共存考虑相对丰富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种惩罚条款。

(3)适用的法律规定:当一方是海外方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合同的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判断。由于共存协议旨在用于在中国注册商标的程序,因此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是适当的。

(4)争议解决条款:由于涉及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一方可能居住在国外,因此有必要选择仲裁方法。这不仅是因为仲裁员大多是各个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的专家,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160多个国家中得到认可和执行。

3.与共存协议有关的争议

与共存协议有关的争议通常涉及这些类型。

1.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与共存协议的有效性和违反合同的责任有关的纠纷),例如:

(1)所引用的商标所有者声称,该共存协议无效,其理由是该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当事人应了解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合同未成立,无效,无效或可撤销以及被撤销。声称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依据(例如《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上述引用商标所有者的理由,不得使合同无效。就被引商标权人的权利要求而言,他们可以选择订立具有“注销条件”的共存协议,即明确规定“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未获许可注册,则该协议将自动取消(或终止)”。

(2)引用商标所有者单方终止合同,因为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合同。从法律上讲,除非单方享有终止合同的协议或合法权利,否则各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通常被视为违反合同。前者是双方在共存协议中达成的协议。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后者与《合同法》中有关当事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规定(例如中国《合同法》第94条)有关。无论是协议还是法定终止权利,都将涉及确定适用条件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各方应对此特别注意。

(3)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共存协议并给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则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金额必须限于证据证明的损失。或者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优点是观察方仅根据合同规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要求赔偿违约金,而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当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约方有权抗辩“违反合同的处罚要高于实际损失”,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明这一点。如果争端听证机构确定该事实“远高于”,则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过度高于”和“适当减少”之间的差异反映了违约金所包含的“惩罚”。

2.行政纠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仅用作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证据。因此,无论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不会对商标主管机构对商标注册是否被批准的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如果被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否认他在共存协议中关于“不混淆”的陈述,他应该为此提出更令人信服的主张和证据。

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反对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当局以共存协议对商标所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拒绝接受后者。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应指出共存协议是否对被引商标权利人具有约束力,也不能阻止主管当局接受被引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自我判断)。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将共存协议用作相应管理程序中的证据,而无权确定协议下的任何实质性问题。

3.侵权纠纷

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共存协议使用申请商标,理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申请人提起诉讼。这种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和“侵权”。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需要确定的是被告是否已在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下使用了被告商标。这种事实确定可以基于对共存协议下争端的确定。如果发现共存协议有效且没有终止,则相关事实是被告的使用基于其对原告的合同主张;此外,原告的侵权指控很难成立。

但是,如果共存协议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取消,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发现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被告的侵权行为可以追溯到协议签订之时。如果发现协议被取消,则被告涉嫌侵权的开始时间可能是协议被取消的日期。先前的使用行为不应构成侵权,因为它具有有效的合同依据;除非被认为是“追溯发行”。

如果该共存协议未规定仲裁条款,则聆听商标侵权纠纷的法院也可能会审理该共存协议下的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与侵权纠纷有关的事实(是否经过授权使用) 。但是,如果共存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则受理争端的法院无权根据共存协议审理实体争端。当事人必须首先根据协议的效力进行仲裁,然后将裁决作为证据证明“是否被授权使用”这一事实。

简而言之,在签署共存协议并就此达成相应协议时,有必要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