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案件中怎样提供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使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1)在三年内使用的指定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明确指出,“在XXXX X XXXX和XXXX X XXXX之间提交关于批准使用商品的使用证据”。并在一年中反映出特定的时间信息。例如,如果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在2015年至2018年之间,则您需要在三年期内提供使用证据。通常,商标所有人仅会提供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三年期限,因此很难提供使用证据。 (2)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有关使用的相关证据必须是客观和真实的,以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和广告。对于不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还发现,证据的使用是无效的。例如,发布一般商标注册信息,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均不使用商标。它们不能用作这三种撤回案件的主要证据,而只能用作辅助证据。 (3)使用的公开证据。商标的使用不是内部使用,相关公众应该用作标识组。商标需要在开放的商业领域中使用,以便相关公众可以知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徽标,办公室标志等通常不能被考虑用于公共用途,它们只能用作辅助证据。 (4)避免单方面提供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带有商标的产品必须相互对应。例如,企业打印的发票,收据和其他文档仅用于单位的内部管理。它无法与自身区分开,无法确认是否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并且证明非常有限。通常,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单和其他材料的相互支持,就很难证明这种使用证据。 (5)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证据。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应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并且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用作这三种情况下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代理业务中,在三个撤回外国品牌的案件中,商标所有人仅提供了在香港使用商标的证据,因此商标局认定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在随后的第三次复审中,商标所有人立即提供了海关申报表,以进入中国大陆,商业评估委员会确定该商标已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