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楼主您好!选择 ,只有外国具有听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并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开心!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和使用此答案)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服务商标 你好!适用于服务标记。 “商标法” 第4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求专有权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如果您可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则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直接表示商品名称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求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4条: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销的商品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该商标应适用于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自然人有权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但并非所有商标都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实际上,该项目禁止使用产品的特征作为其商标。就同一商品而言,其原材料的特性,功能和用途是相同的。因此,使用商品的特征作为商标并不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独特特征。因此,不能直接将代表商品名称的名词注册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4项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1)询问有关各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项目;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和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解释]本文是有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功能和权力。 1.在审查和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常务委员会,地区和部门的许多成员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处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权限。 ,尽管《商标法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中国对此有规定,但是商标法对此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定义。考虑到需要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权力。基于上述考虑,新的《商标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并参考了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的相关权力来调查和处理违反产品质量的案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能和权力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或收到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报告。非法嫌疑证据是指可以基本上证明犯罪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事实,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材料,证人证词,当事方的陈述。 ,鉴定结论,调查记录等法律有效性的证据。第二,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行使,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3.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权力调查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询问调查权。也就是说,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责令其改正。去指定的地方接受询问并要求当事人知道将事实如实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有关的情况。询价笔录应当有询价笔录,并由询价人和被询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仅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活动,还包括与侵权有关的其他人。询问方不得限制或掩饰被讯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和复制的权利。即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是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看和复制这些材料,您可以了解当事方是否犯下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后果。这可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文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力,以检查和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现场检查权。那就是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地方进行现场检查。涉嫌涉嫌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生产和加工场所,涉嫌侵权活动的经营场所,商标的印刷和销售以及商品和商标的存储场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到上述场所检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不得在住宅和与侵权行为无关的其他地方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