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指南-商标法指的在先权利

提问时间:2020-05-0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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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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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指哪些

你好,

商标法第31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地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解释]本文是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恶意域名抢注的禁止。

1.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获得的权利,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公司名称权。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适用于获得他人权利的外观设计的注册。

2.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不当使用他人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此项规定是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补充,主要是为了限制他人使用社会上已有的和有影响力的商标。

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是为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已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注册的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恶意行为。应该停止它。为此,这次《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该条。首先,本文规定,不得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这意味着抢注行为是恶意行为。其次,本文的规定并不涵盖较早使用的所有商标,而仅涵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也就是说,不允许抢先注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他人使用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结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有权取消抢注,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注销注册商标。但是,行使撤销权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且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如果法定期限超过五年,则先前的用户将失去此权利。这意味着由于先前的申请,先前的用户不再有权申请取消已注册的商标。在这一点上,它体现了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先适用原则。根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如果您想注册商标,则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它应该申请自己的原始商标注册,而不应该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尚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从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本文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同时,从原用户可以行使撤销恶意注册的申请权的角度出发,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对在先申请原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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