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商标档案归档范围

提问时间:2020-05-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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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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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中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如何制定?

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应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档案法规或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实际上,国家档案法规是整体制定的,而公司是从细节制定的,只要大在此框架下,可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通常不是由特定人员来决定这些档案的范围。通常,公司将有相关的文件管理部门,他们将负责制定这些文件。楼上提到的通用文件软件不能直接反映申请范围和截止日期。制定这些规则后,可以在软件中进行设置。

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和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本条例是根据《档案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文件资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记录。

第3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根据企业的资产关系制定档案保留时间表。

第4条企业文件和资料的归档范围是:(1)反映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宝贵的文献资料。(二)企业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文件价值的文件,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具有文件价值。(三)企业需要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文件,需要从非关联实体执行或检查的文件;社会中介机构发布的与企业有关的文件;下属和控股企业重要文件已提交。(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档和保存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对公司活动的调查有价值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5条企业的下列文件不得存档:(1)由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不需要企业处理的文件,对具有下列条件的文件的委任,解雇,奖惩不是企业的员工,(2)公司文件中的重复文件,不检查使用价值的交易和临时文件,未经领导层讨论或讨论且未经审查和签发的文件负责人,一般文件以前的版本,各种校对,没有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信件和通话记录,在公司内部相互复制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公司的外国负责人单位与公司无关与工作参考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三)非隶属单位发送的,不需要执行,没有参考价值的文件; (4)关联公司和控股公司提交的一般情况介绍,以供参考;这种情况反映出其他社会组织复制了企业不需要处理的文档; (V)不需要其他文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持有,管理。拒绝存档。

第七条企业文件的存储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第8条永久保存的企业管理文件主要包括:(1)在企业,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更期间形成的文件。监事会2.有关股东会议的组成,变更,会议召开,履行职责和保护股东权益的文件。(二)企业资产,产权的登记,评估和证明文件,资产,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文件材料,外商投资文件;企业的资本会计和确认,转让,变更等单据,企业融资文件。(三)企业对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出具的重要事项,重要文件和资料的要求,报告,报告,答复和批准,需要企业,行业协会处理,和中介其他重要文件和材料,例如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审计,公证和发布的决定,以及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和补充协议。(4)公司的发展计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摘要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等文件。(5)企业组织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企业文化建设文件。(六)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七)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八)企业行政管理重要文件。(九)企业党和群众工作的重要文件。(十)新闻媒体对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11)重要来宾,包括有关机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知名社会人士以及其他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研究和访问的来宾,题词,说明,录音,录像带,照片和企业工作报告;企业参加重大民族和社会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企业职工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团,工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的重要文件材料。(十二)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子公司,持股,股份,外国企事业单位提交的重要事项的报告,要求,批准等文件。

第9条

定期保存的企业管理文件主要包括:(1)企业资本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以及与职工权益有关的企业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二)部门的工作计划或企业的专项工作,半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和摘要文件。(三)公司召开会议,活动的一般文件和大会,以及发布的一般公告。(四)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五)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通用文件和材料。(六)企业管理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七)党的一般文件和资料以及企业的群众工作。(八)有关企业和有关组织,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一般性问题,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声明和有关信函和答复。实施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以及发给企业的一般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合同和协议文件。(九)要求,报告,直属单位,关联公司,控股公司的一般性信函,公司的批准,答复等文件。(十)企业参加民族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文件和材料,以及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的代表大会,团,工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一般文件和材料。水平;企业接待重要客人的工作计划,计划等一般文件。

第10条附件中显示了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和群众工作等管理文件的保留期。

第11条本规定规定的管理档案的存储期限是最短期限,每个企业可以选择在特定部门中超过本规定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与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会计,干部和人员等的文件和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期限。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应当与企业合并实际执行。

第13条企业应提交纸质文件。如果有重要的修订意见和修订说明,并且有手稿或文档处理单,则应将文档的原始版本和最终版本一起存档。企业不应将相应的纸张或电子文档不能输出的纸张包括在归档范围和划分存储期中。企业应相应地归档已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

第十四条多家企业共同举办的会议,共同开发的产品,共同建设或研究项目以及共同文件的会议原始文件应由主办企业存档,其他企业应制作相应的副本或副本。存档其他副本。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有关的国家和专业规定,结合生产组织,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企业的各种文件和档案以及档案储存期表。企业应当指导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各类备案材料和档案保管期限,并批准其所属企业批准的档案和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中央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央企业,金融企业和中央政府附属的文化企业受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的档案范围。国务院等)和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向国家档案馆报告主席团同意后将执行该程序。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备案文件范围和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的资本结构或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和完善文件备案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企业在准备档案材料的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时,应全面分析和确定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实际作用和历史价值,并将纸质文件和其他承运人文件视为整个管理要求,以准确定义归档范围并划分归档存储的持续时间。

第19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国外经营的企业,公司总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要求;科学技术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20条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这些规定。

第21条本规定将于2013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