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符合要求 商标撤三的案件中怎样提供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 商标撤三怎么提供证据 实际上,申请人已经以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将向商标所有人发出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所有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根据代表商标案件的惯例,“如何提供与商标撤回三相关的使用证据”概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明确指出,“在XXXX X XXXX和XXXX X XXXX之间提交关于批准使用商品的使用证据”。并在一年中反映出特定的时间信息。例如,如果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是2013年至2016年,那么您需要在三年期内提供使用证据。通常,商标所有人仅会提供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三年期限,因此很难提供使用证据。(2)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有关使用的相关证据必须是客观和真实的,以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和广告。对于不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还发现,证据的使用是无效的。例如,发布一般商标注册信息,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均不使用商标。它们不能用作这三种撤回案件的主要证据,而只能用作辅助证据。(3)使用的公开证据。商标的使用不是内部使用,相关公众应该用作标识组。商标需要在开放的商业领域中使用,以便相关公众可以知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徽标,办公室标志等通常不能被考虑用于公共用途,它们只能用作辅助证据。(4)避免使用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带有商标的产品必须相互对应。例如,企业打印的发票,收据和其他文档仅用于单位的内部管理。它无法与自身区分开,无法确认是否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并且证明非常有限。通常,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单和其他材料的相互支持,就很难证明这种使用证据。(5)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证据。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应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并且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用作这三种情况下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代理业务中,在三个撤回外国品牌的案件中,商标所有人仅提供了在香港使用商标的证据,因此商标局认定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在随后的第三次复审中,商标所有人立即提供了海关申报表,以进入中国大陆,商业评估委员会确定该商标已被保留。通常,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所有者通常只能提供一些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和其他材料,即使商标所有者确实使用了商标,也不能提供构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商标可能仍被撤销。因此,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收集和保留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所有人在日常生产和经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可以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商业文件应显示所使用的商标徽标,用于显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取得商标的时间。使用商标;(2)对于户外广告和促销,要注意归档和及时保存。通常,对广告促销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分类和绑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商标使用公证; (3)相关产品手册和传单张的生产应及时更新,印刷日期应明确,产品说明书,传单生产合同和发票应同时保存; (4)发票内容应尽可能详细明了,并应与有关合同一致;(5)企业必须加强商标和品牌文件的管理,并保存上述交易文件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