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购协议书合同,我是买方,叫代理购买的,合同是不是要双方钱字才生效? 最重要的是查看您的代理商。如果本身存在问题,对您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大,但是总代理仍然可以接受。中兴知识产权拥有专门的商标交易平台,我一直担心合同只有在双方签署后才有效! 关于商标使用的合同,请帮忙翻译一下这句话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怎么填写 示范商标许可合同 合同号: 签名地点: 商标许可人(甲方) 商标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甲乙双方均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达成共识后签署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合同。 首先,甲方将在商品类别上使用1号注册商标,并允许乙方在截止日期之前使用该商标) 商标: 其次,许可期限为年月月日至年月月日。合同到期后,如果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甲乙双方将续签商标许可合同。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乙方应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非法侵犯了许可注册商标,则甲方必须在了解情况后两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或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利益。 第四,乙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在商品上注明其营业名称和商品原产地。 五,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也不得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超出许可商品的范围。 6.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的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7.提供注册商标徽标的方法:由甲方提供。 8.本合同提早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局及其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获得了商标商品的许可,则该商品的销售属于甲方。 十。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争端解决方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将合同副本送交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甲方将向商标局报告。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乙方) 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您好,可以从商标网站下载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1)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2)共存协议的基本条款和功能 1,事实陈述或“ whereas子句” 这种条款通常在国际合同的序言中使用;但是在共存协议中更实用。这是因为它可以清楚地说明双方之间共存协议的背景。如果两方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或合资关系,请说明事实,主管当局或法院应了解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经济基础,然后以此为前提来研究可能性商标共存引起的消费者困惑。如果当事方出于历史原因签订了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端当事方已在商定的条件下解决了先前的争端。主管当局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方的决定,从而有助于稳定当事方之间的经济关系。 2.“无异议”条款 由于双方达成共存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所引用商标的所有者有义务不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但是,由于合同中谈到的是“考虑”关系,因此应该清楚,商标所有者履行“不反对”义务的先决条件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未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商标所有人可以引用的处理方法包括: (1)在此类条款中直接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如果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共存协议将自动取消;从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受取消条件约束”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会对与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主管机构或法院审理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以此为理由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外,被引用的商标所有者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商定的商标使用方式是可能引起消费者困惑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者,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合同,商标所有人应引用终止合同的权利。这是合同法中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事实条件一经满足,引证商标所有人即可决定是否单方面终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被引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商标申请人发布撤销通知,并且该共存协议在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时即被撤销。后者对协议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裁决机构提出确认请求。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确定,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相应地反对商标申请。当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不支持商标所有人的“违约指控”,则是否应对异议商标申请承担违约责任将取决于具体的争议。 (3)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条款,则当商标申请人违反合同时,被引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考虑根据合同法主张“抗合同权”,然后提起诉讼。对商标申请的异议。辩护商标申请人的“违约指控”。从主管机关或法院的角度来看,尽管没有权利确定是否确立了所引用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行抗辩权”,但可以确定所引用商标权利人已经提出了共同诉讼。 -存在协议,并反对商标被申请的事实;并澄清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共存协议,这不是诉讼的重点。 3.确定商标申请条件 邀请这两个商标,并明确定义所申请的商标,以使两者之间有更明显的区别,并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不得未经商标局的同意单方面更改商标的申请形式。商标所有者和范围。 4.申请商标使用限制 从商业交易状况的角度来看,商标申请人通常要求商标所有人引用共存协议;因此,后者应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制商标申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不仅有助于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了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涉及同一商品类别,则引证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仅在该类别中的某些商品上使用它。如果后者违反了本协议,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它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因为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不同于双方约定的范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此外,双方还可以就商标的包装和装饰,徽标,使用区域,销售渠道,广告和促销达成协议。并且与这样的协议有关,它牵涉到更多的违约责任。 5.使用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均同意,如果主管当局根据共存协议不允许商标注册申请,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已申请的商标。商标申请人一旦将其商标用于相应的消费群体认可,它仍然有权根据共存协议再次申请其商标注册。这样的协议对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的商业意义,也就是说,在引用的商标的所有者的同意下使用申请商标,并可能通过使用使商标可注册。当然,引用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以达成这样的协议需要双方进行谈判以及如何就相应的条件达成协议。 6,一般术语 (1)协议期限:应由当事方的具体考虑确定。例如,从商标商标所有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这样的措辞,例如“如果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则该协议将从行政决定或法院决定之日起自动取消。当局采用本协议并批准商标申请注册后,本协议有效期至商标申请无效或无效之日。 “该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由于共存协议涉及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的两项不同交易,因此,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则不需要共存协议。但是,如果商标申请被批准注册,则共存协议的有效期限应与商标的有效期限相一致,至少要使商标申请人受到合同的约束(例如关于使用范围的约定);保护。 从商标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可以同意“该协议在被引商标无效或无效之前有效。”这样,即使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商标申请人也可以使用“使用条款”,请首先使用应用程序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更多独特性后,请尝试再次申请注册。此外,在引用的商标无效或无效之后,商标申请人就使用方法,范围等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2)违约责任条款:鉴于共存协议更关注商标所有者的保护,有必要澄清商标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包括解除合同的单方面权利1.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停止使用商标,应承担违约金。等等。 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共存协议以加强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例如,真实商标用户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如果商标擅自占地者的默认成本低于他通过违反合同而获得的“利润”,则商标擅自占地者可能会单方面撕毁协议并再次诉诸异议和无效程序。此类协议应特别注意预防措施,例如提供高额违约金条款。但是在共存协议中,引证商标所有人通常处于强势讨价还价的地位。这样,通常只有在共存考虑相对丰富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种惩罚条款。 (3)适用的法律规定:当一方是海外方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合同的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判断。由于共存协议旨在用于在中国注册商标的程序,因此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是适当的。 (4)争议解决条款:由于涉及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一方可能居住在国外,因此有必要选择仲裁方法。这不仅是因为仲裁员大多是各个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的专家,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160多个国家中得到认可和执行。 3.与共存协议有关的争议 与共存协议有关的争议通常涉及这些类型。 1.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与共存协议的有效性和违反合同的责任有关的纠纷),例如: (1)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以商标申请未被批准注册为由,声称共存协议无效。当事人应了解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合同未成立,无效,无效或可撤销以及被撤销。合同无效的主张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例如《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上述引用商标所有者的理由,不得使合同无效。只要引用商标所有人的主张,它可以选择与“注销条件”签订共存协议,即明确规定“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未获批准注册,该协议将自动被取消(或终止)”。 (2)引用商标所有者单方终止合同,因为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合同。从法律上讲,除非合同一方享有协议或法律终止的权利,否则当事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通常被视为违反合同。前者是双方在共存协议中达成的协议。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后者与《合同法》中有关当事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规定(例如中国的《合同法》第94条)有关。无论是协议还是法定终止权利,都将涉及确定适用条件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各方应对此特别注意。 (3)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了共存协议并给被引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金额必须限于证据所证明的损失。或者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这样做的好处是,观察方仅根据合同规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要求赔偿违约金,而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当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约方有权抗辩“违反合同的处罚要高于实际损失”,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事实“远高于”,则可能“适当减少”违约金。“过分高于”和“适当减少”之间的差异反映了违约金所包含的“惩罚”。 2.行政纠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仅用作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证据。因此,无论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不会对商标主管机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允许的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如果被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否认他在共存协议中关于“不混淆”的陈述,他应该为此提出更令人信服的主张和证据。 被引商标所有人可以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反对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当局以共存协议对所引用的商标所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拒绝接受后者。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应指出共存协议是否对被引商标权利人具有约束力,也不能阻止主管当局接受被引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自我判断)。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将共存协议用作相应管理程序中的证据,而无权确定协议下的任何实质性问题。 3.侵权纠纷 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共存协议使用申请商标,理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申请人提起诉讼。这种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和“侵权”。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需要确定的是被告是否已在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下使用了被告商标。这种事实确定可以基于对共存协议下争端的确定。如果发现共存协议有效且没有终止,则相关事实是被告的使用基于其对原告的合同主张;此外,原告的侵权指控很难成立。 但是,如果共存协议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取消,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发现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被告的侵权行为可以追溯到协议签订之时。如果发现协议被取消,则被告涉嫌侵权的开始时间可能是协议被取消的日期。先前的使用行为不应构成侵权,因为它具有有效的合同依据;除非被认为是“追溯发行”。 如果该共存协议未规定仲裁条款,则聆听商标侵权纠纷的法院也可能会审理该共存协议下的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与侵权纠纷有关的事实(是否经过授权使用) 。但是,如果共存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则受理争端的法院无权根据共存协议审理实体争端。当事人必须首先根据协议的效力进行仲裁,然后使用裁决作为证据证明“是否被授权使用”这一事实。 简而言之,在签署共存协议并就此达成相应协议时,有必要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