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通用名称可否注册成商标吗 关于商标的通用名称有几种说法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应该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该商标,但是其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并要求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或原产地的质量和其他特征;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 以下标志可能未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12条如果使用三维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则其形状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性质,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产品形状或形状提供实质性价值的产品可能无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