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国际化,采用了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因此没有问题。如果一定有问题,那仍然是经济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问题。现在,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商标法还不能解决法律。 商标法中的关于禁用“中国驰名商标”禁用范围的问题 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禁止范围的规定如下: 1.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如果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驰名商标。 。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这很容易引起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并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损坏可能未注册禁止使用。 4.第14条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驰名商标识别为处理商标相关案件时需要识别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确定驰名商标。根据案件审查和处理需要的商标状态。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要求其权利,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