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里关于近似度的判定的-商标法里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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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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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显著性到底是什么意思,谢谢?我怎么也搞不清~

商标法第11条第3项所指的内容是独特的解释

例如,在汽车和其他商品上使用“汽车”一词作为商标是通用名称,在服装上使用“纯棉”作为商标是原始特征。其他文字或图形与商品相关的其他缺乏独特性

另一个缺乏独特性的地方是使用广告语言,标志性语言等,例如良好的牙齿和食欲等。这意味着商标本身缺乏独特性

此外,过于复杂的图形或文字也被认为缺乏独特性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商标显著从的判定

商标鲜明特征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的指定用途,与商标的指定用途有关的公众认知习惯,行业的实际使用等因素。指定商标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品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征。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本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或约定建立的名称,图形和模型,名称包括全名,缩写,缩写和通用名称。

(1)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名称(2)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图形(3)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型号4.仅直接显示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本文仅用商标表示商标仅由在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上具有直接描述和描述特性的标志组成。

(1)仅直接表示商品指定用途的质量,而不仅直接表示商品指定用途的质量。(2)仅直接说明商品指定用途的主要原料,而不仅直接说明商品指定用途的原料。(3)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功能和用途(4)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重量和数量(5)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其他特征

1。2.仅直接指明指定商品用途的特定消费者2。仅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价格3。4.仅直接显示指定用途产品的内容。仅直接注明指定使用商品的款式或风味5。6.仅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方法只直接表示指定用途商品的生产过程7。8.仅直接指出指定产品的生产地点,时间和年份。9.仅直接注明指定用途产品的形式仅直接注明指定用途商品的有效期,保质期或使用时间11.仅直接说明产品的销售地点或地理范围只直接表达商品的技术特征

(VI)商标表示指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指定产品具有上述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款;如果指定产品没有此功能,可能会误导公众,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8)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上两项规定。

(1)过度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和文本或其他元素的组合除外,它们总体上具有显着的特征。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3)在普通表达式中一个或两个字母,但不是普通字体或与其他元素组合且整体上具有鲜明特征的字母除外。

(4)通用阿拉伯数字指定用于在使用数字作为型号或商品编号的商品中使用,但非常规表达或与其他元素的组合总体上具有鲜明的特征,或者指定不使用数字使用型号或产品编号不包括在内。

(5)指定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除非与其他元素结合使用并具有整体鲜明的特征。

(6)单色

(7)代表商品或服务特征的非原创短语或句子,但原创,不受欢迎或与其他元素组合且整体上具有独特特征的短语或句子除外。

(8)在该行业或相关行业中通常使用的交易场所的名称,但与其他元素结合并具有整体鲜明特征的交易场所除外。

(9)在该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常用的商业术语或符号,但与其他具有整体特征的元素相结合的术语除外。

(10)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其缩写,但具有组成整体特征的其他构成要素的企业除外。

包含不带明显特征的标志的商标的检验本文中不带明显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模型,并直接指出其质量,原材料,功能,指定产品的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1)商标由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和其他元素组成,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应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征一致,或基于商业行为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错误识别。

商标包含不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基础上限制商品的指定使用,以使商标中非重要标志的内容和标识使用的产品的特性是一致的。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只有拥有者证明商标已获得第二含义,该商标才能在主要注册簿中注册。强商标包括三种类型的虚构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商标。以单词标记为例,所谓的伪造标记意味着构成该标记的单词或字母组合在词典中没有意义。例如,“ Exxon”(标准石油公司的商标)本身没有描述任何内容,也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并非所有由自我创造的单词组成的商标都是伪造的商标,有些单词使消费者意识到其成分和发音方式的特定含义。如果在“果酱和果冻”等产品上使用“ Breadspred [sic]”商标,则会使消费者认为它构成了所用产品的质量特征的描述,即果酱可以散布在面包上。因此,该商标不是伪造商标。所谓任意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单词组合在词典中具有固定的含义,但与它们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例如,商标“ Yahoo!”在“ Internet搜索引擎”上使用[作者注:Yahoo(Yahoo)是我们的消费者熟悉的知名网站之一。这个词的意思是类人动物。雅虎,以下简称野兽习惯可恶的人,有野兽面孔的人。在“苏格兰酒精饮料”上使用“黑白”商标。所谓隐含商标是指暗含或暗含所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质量的商标。例如,“ Roach Motel”商标暗含但并未直接描述其使用产品“昆虫捕手”的功能:尽管“ Rain Dance”商标并未直接描述其对产品“汽车蜡”的使用,但这意味着“蜡将使雨水远离汽车”的功能。弱势商标的常见形式包括描述性商标,地理标志和姓氏(姓)。所谓描述性商标是指仅描述所使用商品的特征,质量和成分的商标。例如,“视觉中心”仅描述可以购买眼镜的地方。所谓地名商标是指描述商品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地点的商标。例如,“旧金山湾俱乐部”描述了位于旧金山湾附近的健身俱乐部。为了获得联邦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所有者必须证明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将俱乐部与位于旧金山湾附近的其他俱乐部区分开。该姓氏商标是一个常见的姓氏,例如“沙拉酱”中使用的“ Newman’Own”商标。对于此类商标,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种含义,否则美国专利局将不会批准注册。原因是可能有很多人同时使用同一姓氏,从而允许一个人享受该姓氏的商标权,它将给他人带来不公平的后果。强商标和弱商标是理论领域的划分。美国专利局(PTO)的审查员在商标审查中不使用该术语,而是使用“固有的区别性”(固有的区别性)和美国商标法。诸如“仅描述性”之类的术语。该分类基于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可以认为所有可以自我识别的商标都是强商标,但是并不能识别,只能在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才能注册。它属于弱商标,可以很好地解决商标注册问题,值得学习。

中国的《商标法》并未区分商标独特性的优势,但在行政法规中出现了“商标的发明性”一词[参见已废除的《关于识别和管理井井字眼的暂行规定》第11条。已知商标”],“匠心”作为法律词汇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也就是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重要性”是指《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因此,在商标法规中使用“商标独特性”一词更为合适。当前的“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11条已修改为“重要”。商标的独特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商标本身固有的独特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图形组合或表达形式与三维商标结构的独特性。第二个是通过使用获得的独特性,即,由于商标受欢迎程度的提高,商标的独特性得到了改善。“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在第一意义上的独特性,并且独特的商标不一定是原始的。例如,“酒”上使用的“长城”商标是独特的,但不是原创的,而“冰箱”上使用的“海尔”商标则是独特的和原创的。

比较商标独特性与创造力和独创性

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意义在于商标,例如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对作品的独创性。”该声明仅在强调独特性的重要性方面非常准确。但是,在专利授权的条件下,真正具有商标独特性的不是新颖性,而是创造力。新颖性仅要求专利技术不在现有技术中,而创新性更强,并且不明显需要专利技术。例如,《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明显,应将其视为一项发明。”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是指,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复制任何其他作品。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独立完成是指“该作品包含独特之处,即使在手写时也可以显示其独特之处。在非常低级的艺术品中也存在一些不可还原性减少的是独立完成。 “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具有最小的创造力。尽管由于历史,文化或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法律对创造力或原创性的具体要求或多或少,但就创造力或原创性作为专利授权或版权保护的前提而言,世界各国基本一致。

创造力或独创性是专利技术或作品本身的要求,如上所述,独特性对商标标志没有实质性要求。中国台湾的“行政法院”一再解释“特别重要”,即独特性。正确理解独特性可能对我们很有用:“所谓独特性是指商标本身是唯一的,指的是他人产品的商标不同。 ““特殊云指商标本身是特殊的;重要云是指可以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产品。所谓的“特殊”制度指商标本身是独特的,可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所谓“重大”是指其外观,名称和概念与其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指定的商品使用之间的关系,足以区别于其他人的产品,即那些具有商品商标识别适应性的产品。 “以上说明仅要求商标为”特殊”,与他人的商标”不同”,会引起消费者实际上,“注意”没有设置阈值。当然,在实践中,简洁和易于记忆有助于增强商标的独特性,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对品牌满意的客户再次购买。尽管如此,乏味,缺乏独创性或想像力并不构成商标缺乏独特性的证据。

但是,实际上,各个国家/地区的商标管理机构会不时偏离正确的独特性标准,并会因缺乏独创性或创造力而拒绝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上诉委员会以申请人未表现出任何想象力为由拒绝了将``MULTI 2"NI""徽标注册为各种工具和附件的商标的申请。这些常用词的组合。看起来平淡无奇。同样,即使在认识到商标不必是原创商标或体现设计者的想象力之后,欧洲初审法院仍裁定缺乏最小想象力的“ CINE ACTION”符号是内部的一系列服务缺乏独特性。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以淡雅和缺乏独创性为由,拒绝了将“美丽不年轻但体面”的商业口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上诉委员会将其寄回进行重新审查,并指出:“口号并非微不足道,而是符合《美丽哲学》的声明。“不难看出,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独特性的理解当然是有偏差的,而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也不适当,因为简单明了并不是致命的。商标注册缺陷。对独特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并且清楚地表明商标权不是基于创造的。实际上,缺乏独创性或创造力根本不是商标的缺陷。

可以看出,显着性可以分为实际显着性和潜在显着性。中国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讨论:“商标的独特性或可区分性,即可以起到区分作用的特征。这种区分作用仅应被理解为一种可能性,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必须实际拥有。 。”较低的商标性可能具有较高的潜在商标性。实际的独特性通常代表商标的实际市场认可,而潜在的独特性只是被认可的可能性。这样,潜在显着性似乎等于固有显着性,而实际显着性似乎对应于获得显着性。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具有低固有独特性的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和微软,也可以成为强商标,因此具有很高的潜在独特性。实际上,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实际独特性。。能否充分实现潜在的独特性主要取决于商标所有者的营销能力和实力,而与商标符号本身的属性无关。这样,公司对商标的初始选择和设计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当然,实际显着性和显着性之间确实存在相等的符号。

商标特殊性检查

“纯棉”商标,因为在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并且是服装制造商在市场营销和产品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通常是指某些材料但是,不可能有针对性地指向某个制造商,并且从字体和发音的角度来看,“纯棉”和“纯棉”非常相似。因此,类似于“纯棉”的商标没有商标的显着特征。

通常,在检查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特征时,我们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3.商标指定的有关商品使用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在考虑标志是否与众不同时,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商标由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也可以说,观察标牌是否具有鲜明的特征时,应该站在该领域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角度。例如:大型医疗器械的商标审查应从医疗机构的角度而不是从患者的角度进行;婴儿用品商标的检查应从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审查应从烟草工厂而不是吸烟者的角度进行。

4.商标指定使用的行业的实际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存在一些商标这一事实。从徽标的角度来看,它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它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使用不当和不利的保护,这些商标在业界已失去其独特的特征。此类商标包括“阿司匹林”,“尼龙”,“吉普吉普”等。如果将这些标志简化为一般的行为条款,从而失去商标的鲜明特征,则它们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从一个方面,这也反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希望它可以帮助您希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