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如何保护使用在先-商标法容易导致混淆证据

提问时间:2020-05-0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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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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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商标及收集使用证据

首先,商标的使用可以使商标获得鲜明的特征。独特性是指商标的属性,这些属性指示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将它们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各国的商标法都承认长期使用可以使具有独特性的商标获得独特性,因此被允许注册。 《中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能直接表明商品主要原料特性,功能用途,重量等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使用后才能获得鲜明的特征,并且容易使用。识别它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典型示例。双面针的名称。双面针作为中草药的名称最初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并不重要,但经过长期使用后,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它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区分开来,并获得了商标法要求的独特性,因此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

其次,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保护的前提。例如:根据《商标法》第15条和第32条,获得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先决条件之一是事先使用,而根据第四条,第19条第2款规定,由于连续三年的暂停使用,即使是注册商标也将被撤销

再次,商标的使用是驰名商标的基础。驰名商标之所以广为人知,与商标的推广和使用密不可分。商标必须成为驰名商标。在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连续使用商标的地理范围是进行调查的重要因素。

因此,总而言之,商标所有者在法律上是否正确使用了商标,对于维护和保护商标所有者的注册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用户不得更改原始商标图样,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相似。如果先前的用户更改了原始商标设计以使其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则应允许并鼓励这种更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标志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改变服务标志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文字风格等内容,但可以向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除了为区别而进行的更改之外。”。例如,先前用户使用的商标是印刷形式的“长城”,注册商标由字符“长城”和“长城图形”组成。如果先前的用户将商标“ Great Wall”的字体设置为接近更改注册商标的字体或添加“长城图形”是不当使用,应禁止。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法

3.先前使用权的转让

商标在先使用权系统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的现有状态的维护。如果允许在先权利持有人单独授权或转让其使用权,则该现有状态将被销毁,并且改变首次使用权的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会不适当地影响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标志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转让服务标志或允许他人使用”,即原则上不得在先用户。转让或许可他人采用。

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标志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户“不得扩大服务标志的使用范围”。在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还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做出了规定,并对地理限制进行了规定。在先商标使用权是侵犯商标权的反歧视依据,其功能主要是为了抵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先前的用户在适当标记的条件下继续使用其商标,以便将其与注册商标区分开并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只要满足这种区别,就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限制前一个用户的地理范围以继续使用其商标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