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有哪些书推荐-商标法有哪些抗辩事由

提问时间:2020-05-0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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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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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都需要看那些法律书籍?

商标法第六十条的“合法取得”如何定义?

1.关于“合法取得”。《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证明该商品是依法取得的:

(1)由供应商合法签署并经供应商验证或核实的供应清单和付款收据;

(2)买卖双方都签订了购买合同,并且已经确认该合同已经实际执行;

(3)有一张合法的购买发票,发票中记录的物品与所涉及的货物相对应;

(4)其他可以证明合法购买有关商品的情况。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经初步审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