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上不得以行政区划名作为商标.是错的么?? 除非地名仅表明产品来自地名并且注册人必须在该地区且没有其他含义,否则不允许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 如果已注册:西藏三镇,则不能注册此类商标。 请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是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地名。 法律基础: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中包含县名吗?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各种具体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能将其用作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比地名更强的其他含义,则可以对其进行注册和使用。但是,无论其是否具有第二种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修正案)实施之前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并且可以继续使用。采用。总结一下这种情况:原则上禁止,有例外,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这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地名独立于商标的主体(重要),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不会对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其他特征有错误的认识,可以注册。并且如上所述,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该版本的《商标法》(2001年的第二修正案),它将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其次,商标的主要(重要)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0条,第1款第8项和第10条第2款,原则上不能将第11条第2款用作商标,但是可以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况如下: 1.此地名的其他含义比地名更强,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3.如果商标申请人以其全名注册,但全名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4.地名与其他字符的组合具有鲜明的特征, 5.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的第二修正案)实施之前已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