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种类的商品或具有其注册商标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造他人的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或未经授权出售伪造或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从前款侵权中获利,或者侵权人蒙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赔偿。侵权情况。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50条以下任何一项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1)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装饰,从而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便利的条件,例如仓储,运输,邮寄和隐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第51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额应少于非法经营额的三倍;不能计算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3条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则可以向主管当局申请取消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名称的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法律解释[2002] 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下列行为属于对商标法第52条第5款所规定的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与企业规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显着使用,这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误认上市; (2)复制,模仿和翻译其他人或作为其主要部件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在不同或不同商品上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并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 (3)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造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商品的销售量来确定。侵权商品和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产品的计算。 第16条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应商标法的要求适用《商标法》第56条。各方或根据其权力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了赔偿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金额,类型,时间和范围。商标许可费用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其他因素是综合确定的。 有关各方应根据本条第一款同意赔偿金额。 中华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则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删除,阻止和断开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了他人的公民权利,并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商标字[2002] 62号 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民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询问如何执行《规则》。经过研究,评论如下: 1.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正之前,应继续执行本细则,但其中的规定与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抵触。商标侵权赔偿管理规定,规定等)。 2.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规则》)有同一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规则》第55条和第42条均规定了调查和起诉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53条和《规则》第43条均已规定。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调查和处理侵权案件时,应优先考虑《商标法》的规定。 3.修改前的“规则”中的条款解释和定义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事项。如果《商标法》对此事项仍然有相同规定的,应继续视为问题的解释和定义。例如,《规则》第41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的解释。 第四,在处理商标注册事宜,例如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修改,复审等时,请遵循“规则”中规定的程序。例如,第二十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注册事项的修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注册的续展。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包括处罚种类和刑罚范围)进行处罚,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但没有规定如果规定了相应的惩罚范围(例如惩罚范围),则可以参考“规则”来实现惩罚范围。特别: (1)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则应适用《详细规则》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如果 (2)构成《商标法》第44条第(1),(2)和(3)项之一,则应适用本规则第28条的规定; (3)如果该行为构成《商标法》第44条第(4)款,则应适用“规则”第29条的规定; (4)商标法第45条和第48条第3款的行为受《规则》第31条约束; (五)构成《商标法》第47条所述的行为,应适用《规则》第33条的规定;如果 (6)构成《商标法》第4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行为,则应适用《规则》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