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规定被撤销商标有哪些情况 根据商标法规定,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注册商标可以根据申请和权利划分为撤销。主要情况是: (1)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应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1.使用无法使用并注册为商标的商标; 2.注册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2)如果商标是在以下情况下注册的,则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1.它正在复制,模仿或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商标的著名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 2.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而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 5.商标注册申请会损害他人的现有优先权,或预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如果商标已经注册了三年,并且没有使用证据或主题已更改,则其他人可以申请取消。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销的规定有? 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不同,撤销注册商标分为三种类型:撤销不当使用,撤销不当注册和撤销争议。 1.不当使用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且商标局撤销了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1)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况严重的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律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并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忽视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违反法律使用该注册商标,构成不当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包括: A.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B.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不加区别地制造商品,以欺骗消费者。 (2)在撤销决定之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进行了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商标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不当注册撤销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了商标的禁止规定,或者通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标注册,被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正当撤销商标注册的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1)在没有期限的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后,无论注册后多久,都可以被撤销。取消注册商标的非附加期限的主要原因是: A.注册商标使用禁止的商标标志。禁止所有与《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有关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B.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明显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与产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数量没有区别的所有标志,除具有鲜明特征并在使用后易于识别的标志外,均缺乏独特性。的符号。 C.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不被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应当予以吊销。 (2)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联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和撤销。但是,如果有上述期限的取消理由,则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撤销商标注册的期限,主要是: A,注册商标是由他人的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经他人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职权获得商标注册。“未经授权,代理商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商或代表的商标”。 D.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驰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以及驰名未注册的收益商标所有人等待。 3.争议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受到更早的保护,可以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取消该商标的撤销。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由于商标注册不当,当事方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撤销程序中的复审程序。1.根据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第49条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当事人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附上商标局裁决或裁定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