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进行续展-商标不进行变更的后果

提问时间:2020-05-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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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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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不及时,有哪些严重的后果?

你好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被更改,则商标注册人必须一起更改其所有注册商标;如果未一起更改,则视为放弃了更改申请,并且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2.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将注册商标用于下列行为之一,商标局应责令其在限期内更正或注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单独转让注册商标;

已连续三年停用。

商标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吗?

仍然有影响,没有严重危害。

如果商标的有效期内没有任何更改,则商标拥有的专有权将被所有者视为自动放弃,这将导致商标被撤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的第三次修正。

商标法的次要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和批准,注册商标的续展,修改,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无效,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权利保护第73条于1983年3月1日生效。

国务院于1963年4月10日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应当暂缓执行;与商标管理有关的其他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应当同时废止。在执行本法律之前注册的商标将继续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适用于该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增加一个段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申请应遵循诚信原则。”

4.将第8条修正为:“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的徽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歌曲,勋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相似或相同,并且该地点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6.将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一段:“如果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可以要求保护根据本法的已知商标。”

8.将第14条修改为:“应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将驰名商标识别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需要承认的事实。为确认以下事实,应考虑以下因素:著名商标: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9.在第15条的第二段中增加一个段落:“申请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10.将第18条修改为:“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的申请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他们应委托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处理。

11.在第19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人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务;在此过程中学习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