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违法金额计算可以考虑的因素是哪些 第七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非法营业额的计算,可以考虑到以下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售侵权商品的价格; (3)确定了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 (五)侵权人的营业收入; (6)可以合理计算侵权的其他人商品价值因素。 第79条下列情况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情况,该情况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1)有供应商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应商合法签署并经验证核实或由供应商批准; (2)有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已进行核实;(三)有合法购买发票,发票上记载的物品与所涉商品相对应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合法购买有关商品的情况。 第80条。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且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可以向提供者,行业和商业进行解释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报告给侵权产品提供者所在的工商管理部门。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非法交易量是行政执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是商标专有权的保护。首先,它是执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数额;第二,这是确定犯罪和非犯罪的重要依据,即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确定侵权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同样,这也是起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尤其是确定赔偿金额。关于非法营业额的概念,在法律,法规或研究工作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对非法交易的理解和掌握相对较大。不确定性甚至歧义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并降低了执法效率。作者认为,非法操作的数量应指商标侵权设施的侵权者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正版或正版产品的价值,例如,仓储,运输,邮寄或隐蔽商品侵犯了专有使用权他人的注册商标。 1.非法营业额和销售额,非法收入之间的区别。 (1)一般来说,销售金额是销售收入和案例价值的同义词。案例价值的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标准术语,而是历史悠久的习惯术语。这些概念不应出现在行政或司法文件中。与营业额相比,非法营业额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销售额是指侵权人通过出售侵权商品取得的经济收益,包括成本和净利润;非法营业额如上所述。其次,范围是不同的。销售额是指侵权人出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总额;非法经营额是除销售环节之外的附加费用,商标侵权人生产或提供侵权设施,例如仓储,运输,邮寄,对他人注册商标的隐瞒侵权。包含权利商品的价值。 (2)非法收入也称为非法收入,是非法收入和非法利润的代名词。与非法收入相比,非法营业额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违法所得是指侵权人在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中获得的纯利润;其次,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这是非法收入。另外,关于违法营业额与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在侵权构成方面的差异,违法营业额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而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对于商标侵权则不是必需的。换句话说,只要侵权者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业务量,但不一定具有销售额或非法收入。 2.计算标准和方法应统一 由于对非法交易量概念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它具有三个计算标准,即,用于计算真实商品价格,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和假货成本的三个标准。产品。比较这三个计算标准各自特点: 首先,基于不同的观点,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以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标准考虑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并考虑了侵权人既得利益;以真实价格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了给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了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又包括权利人的应有利益,无形损失是指权利人注册商标价值的贬值和信誉的降低。其次,从金额的角度来看,根据实物价格计算出的非法经营价值必须高于根据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出的非法经营价值。同样,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出的非法业务价值必须高于虚假的以商品成本计算的非法交易金额。根据三种不同的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量的惩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将有很大的不同。 那么在保护当前商标权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毫无疑问,基于假冒商品成本的标准绝对是不可取的。基于侵权商品售价的标准是一种折衷选择,因此,它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该标准),但这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策略,但是它难以根除侵权和慢性病,因此,它经常被权利持有者使用。强烈拒绝。采用该计算标准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两点:第一,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使侵权人能够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安全,并损害权利人的商标声誉。第二点是,即使侵权者并没有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而是通过诸如超低价销售之类的营销策略,通过占领中低价消费群体等销售渠道来竭尽全力地挤出来。权利人的市场,他们也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也损害了权利人们的利益也会欺骗消费者的知情权。基于正版产品的价格,该标准至少具有三个优点:其一是威慑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并增加了对侵权的惩罚。二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全社会的消费安全。该方法简单明了,执法风险低,执法效率高。作者认为,为了摆脱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并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必须以立法方式采用该计算标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无法计算非法营业额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您如何理解“无法计算非法营业额”呢?在某些商标侵权案件中,某些侵权者通常不收买和销售文件的收据,并且不保存买卖记录,仓库和销售场所的库存记录分离,仅在销售现场放置少量侵权商品样本,掩盖侵权的真实情况,为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逃避法律和逃避打击。因此,简而言之,“无法计算非法交易量”适用于侵权者未提供或不能忠实有效地提供可用于验证其非法交易量的信息,包括文件,记录,供应商,等等无法查明其非法业务量的情况。由于“无法计算非法营业额”的概念过于抽象,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更难掌握。因此,在理解和应用此概念时,应实现以下几点:如果涉嫌侵权者没有提供或未能提供如实有效地提供可用于验证其非法交易量的信息,则不能以一般方式确定其为无法计算非法交易量的情况,并且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记录或重复侵权记录,或产品的上等供应商,次要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生产或销售过侵权商品的事实;第二个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5款,规定了行政执法当局有一定的酌处权,但在调查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仍应进行彻底调查,并应尽可能严格地收集证据。调查涉嫌侵权者的非法营业额信息,不要轻易判断无法计算出非法营业额。第三,在调查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什么时候才可以发现和使用有关非法交易量的信息。 反复侵权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处罚后,侵犯同一商标侵权人并继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反复侵权和刑事责任调查的问题,首先,我们已经看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曾经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只有在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才能被起诉。司法解释还规定尽管非法操作的数量未达到此标准,但是如果侵权人已受到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并且冒充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可能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在考虑侵权人的犯罪情况时,通常达到一定的非法营业额是侵权人情况的严重标准之一,但如果犯罪者有两个以上的假冒行为仍然认为由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累计金额相对较大。在这里,每项侵权的非法经营活动的数量和数量在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方面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其次,是否可以累加计算一次侵权中的非法交易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屡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只要不予处理,就可以累计其违法营业额。 五,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业务量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 有关商标执行的某些法律法规对伪造单位和个人商标罪规定了不同的非法营业额标准。在人民币之上,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难以操作。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实体的多样化和单一化,“单位”的概念日益被削弱和淡化。其次,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标准使侵权人有机会利用以下事实这一事实:侵权人可以以单位的名义行事,避免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很高兴看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已明确消除了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