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修改-商标法 姓名权

提问时间:2020-05-0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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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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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内容有哪些

自从13年修订以来,商标法一直没有改变。目前使用的是《商标法》第三版,其修改后的重点如下:第一,制定商标异议,复审,无效等的详细程序,第二是特定商标。侵权和侵权处理方法。更改。第三是指定每个过程的时间,例如:初始审核期指定为9个月。以上是更重要的一点。对于具体的理解,请参考《商标法》第三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侵犯姓名权

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有争议的商标损害其名称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商标符号是指自然人,则容易认为带有商标的商品已被自然人认可或与自然人有特定联系法院应确定该商标损害了自然人的命名权。

当事人要求使用其专有名称(例如笔名,艺名,翻译名等)来冠名。该专有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支持。

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且不便,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快速获得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恶意注册和恶意的异议经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上述及其他情况下,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并不僵硬或显而易见,对商标侵权者的打击也很有限。在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广泛存在,并且驰名商标的伪造也很普遍。法律只规定了不能做的事情,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导致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伪造商标司空见惯。为什么一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惩罚的依据更加明确,法律规定更加详尽,我相信将会有所改变。

此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也不协调。

这样,将来对商标法的修订必将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简化某些程序,有效地进行处理,并使程序更加协调。例如,将来的申请可以从一种标准发展到一种类别,再发展到多种类型,以促进申请人的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取消异议审查程序,商标局直接做出裁定,以简化异议本身并迅速保护权利。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为了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相关国际商标法律法规的协调已成为必然的方式。由于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假冒的国际惩罚是相当大的,中国商标法的修订也将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

商标法修改了 具体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条款啊

2019.4.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正

(1)将第4条第1款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需要获得对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被拒绝。 ”

(2)将第19条第3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不接受委托。 ”

(3)将第33条修​​改为:“对于已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们违反了本法第13条第2条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或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4条的人,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4款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即将宣布。 ”

(4)将第44条第1款修改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本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

(5)将第63条第1款中的“多于两倍且少于三倍”修改为“多于两倍且少于五倍”;修改第三款“不足三百万元”“不足五百万元”;在第四和第五段中增加了两段:“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并应权利人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要求销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而无偿赔偿;或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仅删除伪造注册商标后,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6)将第68条第1款第3项修改为:“(3)违反第4条第19款第3和第4款的规定”;加一该段视为第四段:“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商标商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