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商标的利与弊有哪些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共同注册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共同所有权意味着商标的多个所有者在行使其对商标的权利时必须采取共同行动,例如商标使用许可,侵权投诉,专有权转让给商标等,需要所有商标所有者的共识。 如果共享商标的所有者之一采取单独的行动,而另一所有者将商标许可给他人,甚至将其转让,则构成对其他所有者利益的损害,法律不允许。 集体商标和共有商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组织可以申请注册或普通商标注册,但有以下区别: (1)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均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组织;普通商标表明它们来自运营商。 (2)集体商标只能由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可以由组织或个人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人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普通商标申请没有这样的要求。 (4)集体商标不允许在组织外部使用会员;普通商标可以允许组织外部的成员使用。 (5)集体业务标准不要求会员在使用时签署许可合同;普通商标在允许他人使用时必须签署许可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给他人。 (7)集体商标到期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批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普通商标只能在一年内批准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 共有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同一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常见商标特征: (1)共同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多重性。共同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基于共同注册或共同转让,有几个人对同一商标拥有专有权,这是共同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题对多个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则不构成共同的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统一性。共有商标权是商标权,而不是若干商标权,共有所有权是指共有商标,而不是共有商标。如果几个人同时拥有商标A的商标专有权和商标B的商标专有权,则这是两个独立的共同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同商标权。 (3)应该指出的是,共同商标权是几个人对同一商标的共同权利,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所有者,则无论该商标使用多少种商品或服务,都不会成为普通商标。相反,无论是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了共同商标,它都会是普通商标。换句话说,普通商标权不会因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商标,专门用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组织的成员来指示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集体商标的特征: (2)集体商标是以每个成员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拥有的集体权利,并且是所有成员共同使用的集体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中,即只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只有集体组织可以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独立名称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中,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集体商标,而是由组织成员共同使用;不是组织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成员之间没有平等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同时,他们必须监督集体成员的使用,并处理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规定会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的数额和使用并予以公布。集体成员应相互沟通遵守并受公众监督; (5)集体商标受到侵犯并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遭受的损失; (6)当成员退出小组时,他不能再使用集体商标。新成员加入后,由于成员的身份,他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这样的成员身份不可转让,基于该身份关系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可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如果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使用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其他该组织应根据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如果它不需要参加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则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