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有哪些? 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11、12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商标包含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和形状。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况:首先,在本法第10条中使用的禁止标志包括:(1)与国旗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旗,军事标志相同或相似,军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该地点的特定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未经国家政府批准; (三)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的,但经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实行控制与保证官方标志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但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有民族歧视的;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或原产地等特征; (八)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同时,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应继续有效。 商标被驳回后的复审通过几率 查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分析您拒绝的原因 如果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商标局因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拒绝注册时,并不表示该商标已被判处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就可以不满意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并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通过“商标驳回审查”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拒绝审查流程成功注册了许多拒绝商标的示例。 1.商标驳回审查的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与商标是否可以被批准注册有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权是否可以建立。但是,尽管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是每项商标注册审查申请都是通过每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完成的。由于考官的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不同,存在个体差异,并且审查工作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由于存在这些因素,因此可以确定商标局的审查员不能保证在实质审查工作中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工作缺陷。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案件审查的特殊性,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中充分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拒绝之后,他们才有机会将其提供给商标审查机构。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的质量并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规定了拒绝审查的补救程序。 2.商标驳回审查的申请程序 商标驳回审查申请应按照《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审查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商标局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始申请人。 (2)申请期限: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有效原因而延迟,则可以在该期限到期之前申请延长30天。是否允许延期由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决定。 (3)申请审核的文件: ①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特别是填写充分的审查理由); ②原始的“商标驳回通知”或“商标驳回通知”; ③商标局发送商标验证通知信封(以确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复审);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⑤提交审查申请后需要添加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数量相同的证据材料;申请中声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有关证据材料的补充; ⑥其他要求:原始“商标注册申请”中填写的商标,商品/服务和其他内容不能更改。商标无效申请书 怎样写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2.申请人应提供首次申请的注册证书副本。 评估费:(相同的拒绝审核) 其他要求: 1.申请人提供有争议商标发布的商标商标的发行号,页码和注册号; 2.如果在批准注册之前已裁定有争议的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不再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而申请该决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确定申请”的副本发送给有争议的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争议人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提出放弃部分争议内容; 4.争议人拒绝答复或在时限之外答复不影响商标裁决。 (8)申请撤销被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7条和《详细规则》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