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有哪些主要证据 1.商标的大规模广告是商标使用的直接和有力证据,例如通过各种广告媒体(例如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进行的商业宣传。但是,此处未列出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政府公告只是公开的,而不是商业的。例如,如果企业提供证据表明当地政府已在当地报纸上宣布其商标已被当地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则该证据是政府公告,不被视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新闻报道并涉及某个商标,因为它是以新闻的形式发布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并且由于它不是“广告”,因此也不被视为使用的证据。 2.允许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被视为商标的使用,但是注册人应将上述使用证明和商标许可合同提供给商标局。《 TRIPS协定》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人控制下的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被许可人的使用)应与“维持注册所需的使用”相一致。 3.为了完全出口,在该国的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装上附加商标也被视为在该国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