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拥有的商标却3年没有用 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使用证明。逾期未提供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究竟是怎么算的 1.“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已连续三年建立,以鼓励和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避免闲置和浪费的商标资源,而不是惩罚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此,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已经撤销其使用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就可以视为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使用。 2.了解“连续三年”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连续三年”的起点。根据目前的商标试用惯例,通常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取消申请(商标局实际接受日期是起点,它是按三年计算的。例如,如果申请人在2015年6月1日提交了取消申请,并且商标局接受了该申请,则确定是否使用该申请的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3.商标使用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以及《商标审查和审判标准》,使用商品商标的具体表现为: 1.通过直接粘贴,雕刻,烙印或编织将商标粘贴到商品,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在其他标签,产品手册,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它们。;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中,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和检疫证明,海关申报文件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中使用,或在公共出版物中发布,以及通过广告牌,邮政广告或其他广告方法使用商标对商标或产品进行广告和促销; 4.商标用于展览会和展览会,包括印刷品和在展览会和展览会上使用该商品的其他材料。 5.遵守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 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时要注意的四点 上述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到如何在实际应用中从商标法的意义上收集使用证据,并结合作者的实际操作经验,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题识别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二款:“前款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以及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