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哪些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标志和检查标记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执行的正式标志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10)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11)仅直接代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12)缺乏鲜明的特征。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