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要不要标明产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标记产品标识,表达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项规定。 第2条本法规中提到的产品标识是指用于标识产品的极高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的一般表达。产品标识可以书写,符号,数字,图案等说明。 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本法规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否则,产品标签的标签也应另行规定。 。它还应遵守其法规。第四条产品应有标识。 难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标记的裸露食品和其他裸露产品。 第5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徽标应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标出。 如果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则只能在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标记产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名称;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本法规中其他标记的内容可以在产品的其他说明中标记。 第六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文字应为标准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中文拼音或外语。中文拼音和外语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产品徽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应不少于1.8毫米。 第7条产品徽标应清晰,牢固且易于识别。 第8条产品徽标应具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指示产品的真实属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1)如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关于产品名称的规定,则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指定的名称; (2)如果国家或行业标准未规定产品名称,则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和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或通用名称; (3)在标记特殊名称和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位置清楚标记本条(1)和(2)中指定的名称。 第9条产品徽标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依法登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能未标有原始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但应注明产品的原产国(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卖方的名称依法在中国注册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相应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