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非显而易见-商标的非统一性

提问时间:2020-05-0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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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中国的《商标法》并未区分商标独特性的优势,但在行政法规中出现了“商标的发明性”一词[参见已废除的《关于识别和管理井井字眼的暂行规定》第11条。已知商标”],“匠心”作为法律词汇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也就是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重要性”是指《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因此,在商标法规中使用“商标独特性”一词更为合适。当前的“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11条已修改为“重要”。商标的独特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商标本身固有的独特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图形组合或表达形式与三维商标结构的独特性。第二个是通过使用获得的独特性,即,由于商标受欢迎程度的提高,商标的独特性得到了改善。“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在第一意义上的独特性,并且独特的商标不一定是原始的。例如,“酒”上使用的“长城”商标是独特的,但不是原创的,而“冰箱”上使用的“海尔”商标则是独特的和原创的。

比较商标独特性与创造力和独创性

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意义在于商标,例如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对作品的独创性。”该声明仅在强调独特性的重要性方面非常准确。但是,在专利授权的条件下,真正具有商标独特性的不是新颖性,而是创造力。新颖性仅要求专利技术不在现有技术中,而创新性更强,并且不明显需要专利技术。例如,《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明显,应将其视为一项发明。”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是指,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复制任何其他作品。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独立完成是指“该作品包含独特之处,即使在手写时也可以显示其独特之处。在非常低级的艺术品中也存在一些不可还原性减少的是独立完成。 “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具有最小的创造力。尽管由于历史,文化或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法律对创造力或原创性的具体要求或多或少,但就创造力或原创性作为专利授权或版权保护的前提而言,世界各国基本一致。

创造力或独创性是专利技术或作品本身的要求,如上所述,独特性对商标标志没有实质性要求。中国台湾的“行政法院”一再解释“特别重要”,即独特性。正确理解独特性可能对我们很有用:“所谓独特性是指商标本身是唯一的,指的是他人产品的商标不同。 ““特殊云指商标本身是特殊的;重要云是指可以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产品。所谓的“特殊”制度指商标本身是独特的,可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所谓“重大”是指其外观,名称和概念与其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指定的商品使用之间的关系,足以区别于其他人的产品,即那些具有商品商标识别适应性的产品。 “以上说明仅要求商标为”特殊”,与他人的商标”不同”,会引起消费者实际上,“注意”没有设置阈值。当然,在实践中,简洁和易于记忆有助于增强商标的独特性,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对品牌满意的客户再次购买。尽管如此,乏味,缺乏独创性或想像力并不构成商标缺乏独特性的证据。

但是,实际上,各个国家/地区的商标管理机构会不时偏离正确的独特性标准,并会因缺乏独创性或创造力而拒绝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上诉委员会以申请人未表现出任何想象力为由拒绝了将``MULTI 2"NI""徽标注册为各种工具和附件的商标的申请。这些常用词的组合。看起来平淡无奇。同样,即使在认识到商标不必是原创商标或体现设计者的想象力之后,欧洲初审法院仍裁定缺乏最小想象力的“ CINE ACTION”符号是内部的一系列服务缺乏独特性。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以淡雅和缺乏独创性为由,拒绝了将“美丽不年轻但体面”的商业口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上诉委员会将其寄回进行重新审查,并指出:“口号并非微不足道,而是符合《美丽哲学》的声明。“不难看出,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独特性的理解当然是有偏差的,而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也不适当,因为简单明了并不是致命的。商标注册缺陷。对独特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并且清楚地表明商标权不是基于创造的。实际上,缺乏独创性或创造力根本不是商标的缺陷。

内在显着和后天显着

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是传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是最近一些学者明确指出:“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的概念比解决的问题带来更多的混乱。”结论可能并非一成不变,但并非没有根据。我将在这里简要分析并详细讨论。

根据商标保护的适当程度,传统理论将各种符号分为五种类型:(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隐含词汇,(4)随机词汇和(5)虚构词汇。其中,暗示性,随机性和捏造性词汇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而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与标记产品之间的联系太紧密。没有天生的独特性。所谓固有的独特性,是指商标不能合理地理解为对所附加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此符号视为产品来源的代表,因此可以直接注册为商标,例如海尔冰箱,苹果电脑和健力宝饮料分别是伪造,随机和隐含商标。对产品的性质,原产地和成分的直接描述或可以合理地视为产品装饰的徽标没有区别,也无法注册。是商标。其中,如果描述性或装饰性标志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则它们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产生了表示产品来源的第二种含义或次要含义,它们将获得商标法所要求的独特性。传统理论也被称为“获得独特性”“重大模仿”。如五粮液酒,双面针头牙膏和青岛啤酒。

实际上,“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单词的任何含义都不能"固有",而单词的含义只能是社交互动的产物。”商标是一种商品语言,没有例外。没有自然商标,即使具有固有独特性的徽标也无法在注册或使用之初立即被消费者自动识别为商标。商标的独特性只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或通过广告来真正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不能天生具有独特性,而只能获得独特性。

同时,必须注意,固有显着性仅从负面或负面方面描述了标志与其标记对象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该定义不能采用否定的方式。实际上,标识与特定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弱,这不是标识在标记和区分中发挥作用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它没有描述性具有内在独特性的词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它还可以起到标记和区别的作用。因此,所谓的固有独特性只能被视为商标获得独特性的有利条件。获得独特性才是真正的独特性,而不是虚构。决定商标强度的是独特性。

对于以上观点,外国法律文献中有许多讨论。美国对《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述强调,商标固有的独特性水平对商标强度没有决定性作用,因为这仍然取决于潜在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将徽标与特定出处相关联。 “一些司法观点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尽管从技术上讲,JBJ是一个强大的商标,但在商业实践中,它仅是一种商标。商标薄弱,因为消费者实际上不知道商标。 “”关于商标具有固有独特性的裁定并不保证该商标是强势商标,因为固有固有性并不保证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市场上有很强的特色。 “这表明固有的独特性对商标实际拥有的独特性影响很小。

实际和潜在的显着性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不能像算术一样严格地对独特性进行量化。“当某个商标具有很强的独特性时,就不可能进行一般性描述。例如,通过设置百分比,当将某个商标视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商标就具有独特性。“很明显,如果市场上的所有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表明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制造商,那么该商标就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使用上述功能,根本不重要。

尽管如此,实际上没有一个可以量化为特定百分比的分界点。在此临界点以下,已经具有独特性的商标将不再具有独特性。对于人们通常很少购买且使用寿命长的商品或服务,普通消费者仅会偶尔光顾此类市场,并且直到有这种需求时,人们才根本不会关注此类商品或服务。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即使是那些不需要购买的人也要充分注意它。因此,即使要确定量化的分界点,分界点的特定百分比也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而有所不同,这使得该量化不现实。

可以看出,显着性可以分为实际显着性和潜在显着性。中国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讨论:“商标的独特性或可区分性,即可以起到区分作用的特征。这种区分作用仅应被理解为一种可能性,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必须实际拥有。 。”较低的商标性可能具有较高的潜在商标性。实际的独特性通常代表商标的实际市场认可,而潜在的独特性只是被认可的可能性。这样,潜在显着性似乎等于固有显着性,而实际显着性似乎对应于获得显着性。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具有低固有独特性的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和微软,也可以成为强商标,因此具有很高的潜在独特性。实际上,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实际独特性。。能否充分实现潜在的独特性主要取决于商标所有者的营销能力和实力,而与商标符号本身的属性无关。这样,公司对商标的初始选择和设计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当然,实际显着性和显着性之间确实存在相等的符号。

商标特殊性检查

“纯棉”商标,因为在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并且是服装制造商在市场营销和产品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通常是指某些材料但是,不可能有针对性地指向某个制造商,并且从字体和发音的角度来看,“纯棉”和“纯棉”非常相似。因此,类似于“纯棉”的商标没有商标的显着特征。

通常,在检查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特征时,我们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3.商标指定的有关商品使用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在考虑标志是否与众不同时,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商标由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也可以说,观察标牌是否具有鲜明的特征时,应该站在该领域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角度。例如:大型医疗器械的商标审查应从医疗机构的角度而不是从患者的角度进行;婴儿用品商标的检查应从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审查应从烟草工厂而不是吸烟者的角度进行。

4.商标指定使用的行业的实际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存在一些商标这一事实。从徽标的角度来看,它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它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使用不当和不利的保护,这些商标在业界已失去其独特的特征。此类商标包括“阿司匹林”,“尼龙”,“吉普吉普”等。如果将这些标志简化为一般的行为条款,从而失去商标的鲜明特征,则它们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从一个方面,这也反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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