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性质-商标法的新旧对比解读

提问时间:2020-05-08 09:32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9:32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关于新旧商标法的适用问题

商标法也遵循诚信原则。谁先实际使用它很重要。法律条文禁止任何人恶意预注册。如果您的两个商标相似,并且首先使用另一个商标,则可能是您模仿了另一个。另外,您是原始企业的雇员还是与另一方有经济联系?建议首先调查另一方是否在2001年实际使用过它,以及使用的范围和影响。

如果您先注册并一直使用它,那么无论对方如何侵权,您仍然需要进行调查和处理。许多细节很重要。

最新商标法与旧商标法有什么不同之处

新的商标法和旧的商标法有什么区别

1.修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要点:《商标法》新的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已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是提倡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规范日益猖ramp的商标抢注活动。可以预见,在将来的商标确认和权利保护案件中,该条款将作为底线条款被广泛应用。

2.禁止因商业交易和其他关系而进行域名抢注,因为他们知道其他人已经使用了商标修改点:新的《商标法》第15条增加了第二段:“对于同类商品或同类商品注册该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申请人和另一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则该另一人提出异议,将不予注册。“影响:添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此修改在原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抢注的频繁发生。

3.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增加侵权赔偿的数额。修订要点:新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赔偿金额应在收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的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同时,新的《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项理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影响:上述修正案主要针对以下事实: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太高,而权利保护往往能带来回报。该修正案将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者举证责任的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已尽力证明赔偿金额和与侵权相关的书籍和材料主要是对于侵权人,可以责令其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书刊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赔偿。量。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人要求其侵权赔偿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打击商标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5.新增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的修订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自收到之日起需要九个月的时间。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内部审查完成。 ”对于涉及单方面当事人的商标确认案件,新的《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判期限,对涉及双方的审判案件增加12个月的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能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影响:上述新内容限制了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判的时限,有利于大大改善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现状。增强了商标被授权时间的可预测性。

商标法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促进该法律是专门为发展制定的。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认证标记是指由组织控制的组织,该组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并且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产品或服务来证明其商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服务质量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的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专有权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配的商品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为其服务提供商标专用权,他们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元素,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标志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12条如果商标申请带有三维商标的注册,则仅是基于产品性质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容易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从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并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损坏可能未注册禁止使用。

第14条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不得注册。采用。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照其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共同参加或在其上签订的国际条约处理。互惠原则。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

[编辑本段]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在不同种类商品上的注册,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21条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22条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其徽标,则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23条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应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者自第一次在国外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已在中国以相同商标申请了同一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则应当遵守本规定。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原则,均可享有优先权。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无书面声明或逾期未交那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人应被视为没有要求的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自展览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应在其中展示其商品的展览名称和在所陈列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三个月内提交,展览日期及其他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证明文件未提交的,视为没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商标注册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编辑本段]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与他人在同一或相似产品上的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局应予以驳回。,没有公告。

第29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则应当对初步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如果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将对先前商标的使用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其他人的申请将被拒绝,并且不会发布任何公告。

第30条对于已被初步批准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31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于被驳回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和公告后,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作出裁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三方的名义通知商标评审程序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辑本段]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内更正或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2)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已连续三年停用。

第四十五条如果使用注册商标且不分青红皂白制造产品,并且产品的劣质产品以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的时间内责令其更正,并可以通知或被罚款。或者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46条如果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即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或不予续展,商标局将不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48条未经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下列任何行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可以通知或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

(2)违反本法第10条;

(3)不加区别的制造,自卑和欺骗消费者。

第49条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优良决定,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自行收到通知。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未立案,履约不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编辑本段]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种类的商品或具有其注册商标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造他人的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或未经授权出售伪造或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53条如果本法第52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且引起争议,有关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关联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及其专用工具,伪造注册商标;可能会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不起诉,不履行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54条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证据,举证举报,调查,起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已经获得疑似违规: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项目;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物品可能被查封或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从前款侵权中获利,或者侵权人蒙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赔偿。侵权情况。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并在起诉前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以处理前款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为了防止侵权,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定采取预防措施,则应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天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撤销保全措施。

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者的损失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均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者的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公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并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以及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职责,滥用职权,从事不正当谋取私利活动,违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事项,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当事人并获得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并处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64条本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国务院1963年4月10日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违反本法的,同时废止。

在该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